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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落实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2003年04月29日
各医疗机构:
近来,我国部分地区了生了“非典型肺炎”病例,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为加强对类似病例的防治工作,我局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下发了《个旧市“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为落实非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个旧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非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疫情报告制度。
二、个口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迅速对辖区内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检查,未批准开设内科、传染科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接诊内科、传染科的患者。
三、非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实行“零报告”制度,个旧市疾控中心要将其纳人管理,归入疾控系统的监控范围,对知情不报,谎报或迟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给予严肃处理。
四、非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医院及诊所的消毒及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则。
五、非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的发热、咳嗽病人要详细寻问病史,可疑病人一律不得收治,转市传染病医院进行医学观察(转送方式另行通)。如果发现可疑病人,不及时报告或收治可疑病人,引起传播,则按《传染病防治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机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
个旧市卫生局
二○○三年四月21日
来源:
个旧市非典防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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