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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扶持政策(试行)》等4个招商系列文件的通知

红政办发〔2023〕12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投资促进局

发布日期:2023/04/06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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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红河州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扶持政策(试行)》《红河州“飞地经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红河州市场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红河州州级招商引资项目联合预审制度(试行)》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扶持政策(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政策适用于依法在红河州行政辖区内注册、纳税、入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红河州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类招商引资项目(企业)。

  (二)不适用于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项目,各类财政性投资、慈善性、公益性捐赠类项目,房地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全国性垂直单位(含央企)行业布局项目,能源、矿产等资源开采开发类项目,配置市场和“一事一议”项目。

  (三)本土企业新投资项目,视同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条  实行“亩均论英雄”差别化扶持政策

  (一)根据各招商引资项目产业特点和企业诉求,项目落地县市(园区)可在用地成本、厂房租金、代建厂房、产业引导基金、设备补助、物流补贴等方面给予针对性扶持,最大化减少企业建设成本、生产成本、运营成本,增强政策吸引力。

  (二)实行政府性扶持投入与招商项目综合贡献相挂钩,亩均税收达到落地县市(园区)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招商项目,平衡期原则上为5年(平衡期指项目投产后形成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与给予项目扶持政策政府性投入支出的冲抵时间)。亩均税收超过或低于同行业亩均平均水平的招商项目,同比例延长或缩减平衡期。

  (三)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领军企业、主板上市公司以及带动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按“一企一策”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四)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新落地招商引资项目缴纳税收形成的州级财政留成部分,平衡期内全额补助给落地县市、园区。州级投入的项目按具体投入比例分享。

  第三条  要素优先配置

  在土地、林地、能评、环评、用电、用气、供排水、用工等要素方面给予重点产业招商项目优先保障;特别重大项目有关指标按程序在全州范围内调剂保障。

  第四条  政策集成扶持

  符合国家、省州各条线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的重点产业招商项目,优先给予申报扶持,做到“愿报尽报”;重点产业招商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名单;重点产业招商企业优先纳入红河州重点外贸外资“白名单”,“白名单”企业货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验放通关;重点产业招商企业最大程度享受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列入银税互动。

  第五条  平台叠加支持

  根据企业意愿,鼓励支持招商企业在项目落地县市和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红河综合保税区、河口边境合作区等平台同时注册公司,充分用足、用活平台扶持政策。

  第六条  基金优先扶持

  州级产业引导基金优先扶持重点产业招商项目。

  第七条  全程免费代办

  各县市(园区)设置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全流程免费“帮办代办”,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第八条  领导包保服务

  符合本规定的项目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机制、一抓到底”的原则,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专班,推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加快落地。

  第九条  生活配套保障

  符合本规定的招商企业职工子女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户籍地、实际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按招生政策规定、程序和要求,为其协调办理入学(转学)手续。企业职工家属可优先保障项目属地辖区内优质的医疗资源服务。

  第十条  严格兑现政策

  坚持契约意识,打造诚信政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不折不扣坚决兑现协议约定和对企业的承诺,严禁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事。建立常态化协议履行机制,对签约项目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落实单位,严格督促履行协议。

  第十一条  严格准入退出

  州、县两级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招商引资项目联合预审机制,对拟签约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统筹项目布局,提前排除“一票否决”因素。规范招商引资协议审批、签约、履约程序,强化协议审查,科学设置控制性条款,建立招商项目退出机制,防止圈占资源和不按协议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红河州“飞地经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全州产业布局,充分发挥平台优势,促进产业项目合理流转,推进产业集群和园区集约发展,避免项目流失和区域过度竞争,形成全州招商“一盘棋”工作格局,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结合红河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飞地经济”是指各县市及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新引入需跨区域流转落地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与投资方进行前期洽谈并达成投资意向但因不符合产业规划、园区规划或因承载要素、配套条件等制约,需流转落户到州域内其他县市、园区的项目(企业)。

  (二)按照《红河州州级招商引资项目联合预审制度》,经州级联合预审明确需流转的项目。

  (三)“飞地经济”项目既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也包括注册类企业。

  (四)“飞地经济”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类项目,基础设施、房地产、资源开发类项目不列入本办法管理。

  二、利益分享方式

  (一)“飞地经济”项目统计、税收缴纳按现行政策和体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申报。

  (二)“飞地经济”项目不新增使用土地或厂房的(注册类),对税收和综合考评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分享。项目形成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和主要经济指标(包括:招商引资综合质效、产业链“链长制”考核评价、进出口总额增速、人均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总额增速等),按照“首谈地90%、承接地10%”的比例分享。首谈地负责项目洽谈、协议签约、优惠政策兑现;承接地负责协调提供办公场所、手续代办和相关落地服务,为企业正常经营提供良好条件。

  (三)“飞地经济”项目新增使用土地或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类),仅对综合考评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分享,项目产生的税收全部归承接地所有。项目形成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综合质效、产业链“链长制”考核评价、进出口总额增速、人均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总额增速等),按照首谈地20%、承接地80%的比例分享。首谈地负责项目前期洽谈、协调等工作,积极促成投资方与转入地政府(园区)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承接地负责项目协议谈判及签约、基础设施配套、优惠政策兑现和有关落地服务。

  (四)分享期限:自项目产生的考核指标纳入统计和形成税收的当年度起计算,直到企业注销。

  三、申报流程

  (一)“飞地经济”项目流转由首谈地与承接地自主对接,也可报由州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流转。

  (二)投资方与承接地(或首谈地)签订投资协议后,由首谈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商承接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共同填写《红河州“飞地经济”项目确认表》(见附件)报州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州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提出考核指标及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分享意见送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投资促进局、州督查考核办等部门,作为考核指标及税收地方留成部门分享认定依据。

  (三)考核指标、税收分享每年申报认定一次,年终结算时一并清算。

  四、工作保障

  (一)州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飞地经济”的统筹协调和具体落实工作,并牵头负责“飞地经济”项目招商引资考核指标认定分配;州督查考核办负责依据州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的分享比例,商有关部门对有关指标进行测算分配;州财政局负责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测算认定及分享兑现。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要明确专门领导、专门机构负责“飞地经济”工作,建立常态化对接协调落实机制。

  五、其他

  (一)重大“飞地经济”项目分享比例可实行“一事一议”,由首谈地和承接地具体协商确定,报州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易地搬迁项目、本县市行政辖区内项目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由红河州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4月3日印发的《红河州飞地经济管理办法》(红政办发〔2014〕60号)同时废止。

  附件:红河州“飞地经济”项目确认表

   

  

  红河州市场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参与红河州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大幅拓展招商渠道,推动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红河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场化招商类型

  (一)招商代理人

  1.招商代理人是指与州、县市两级投资促进部门、产业主抓部门,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以下简称“四区”)及省级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代理招商协议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州、县市两级投资促进部门、产业主抓部门、“四区”及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可作为委托人签订代理招商协议。

  3.鼓励与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或国内外第三方专业招商代理机构等签订代理招商协议;有广泛的投资信息资源、联络渠道的企业、自然人也可作为招商代理人。

  4. 州投资促进局负责统筹全州招商代理工作。由县市产业主抓部门、省级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委托人的招商代理,由委托人将拟签协议报县市投资促进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签订,并于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报州投资促进局备案;由州级产业主抓部门、“四区”作为委托人的招商代理,由委托人将拟签协议报州投资促进局审核同意后正式签订,并于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报州投资促进局备案。州级签订的招商代理县市不再签订。

  (二)项目引荐人

  1.项目引荐人是指未与州、县市有关部门签订招商代理协议,但主动向州、县市两级投资促进部门、产业主抓部门、“四区”及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引荐州域外的投资者来红河州投资并最终促成项目签约落地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除外。

  2.投资促进部门负责统筹并审查全州项目引荐人信息。县市产业主抓部门、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收到引荐人推荐的项目投资信息后,应及时报县市投资促进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州投资促进局备案。州级产业主抓部门、“四区”管委会收到引荐人推荐的项目投资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州投资促进局审核备案。

  二、奖励范围

  (一)凡申请奖励的新引入招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制造业项目。与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四区”管委会正式签约,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

  2.税源类项目。与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四区”管委会正式签约,年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

  3. 外贸类项目。与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四区”管委会正式签约,年进出口总额1亿元以上(含)的项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

  2.地产类、PPP类、基础设施类、矿产资源采选、重要或

  稀缺资源开发、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开发权及需要政府资金或国有企业回购的项目。

  3. 红河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现有企业分立或注销后重新设立的企业。

  4.同一投资主体(或经营者)在红河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现有项目的增资扩股、扩建、续建投资,以及新设立企业主体但从事同类业务。

  5. 州域内投资者全额投资或州域内投资者股权比例大于50%的项目。

  6. 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资金到位最后期限的项目。

  三、奖励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奖励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质性开工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后,按统计入库的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给予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奖励条件:引进企业在签约后两年内实质性开工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

  (二)税源类项目奖励标准

  按照新引进税源企业年度缴纳税收中地方可用净财力的5%标准,给予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奖励期限:引进的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后的一个有效纳税年度。其中,上半年注册的企业自当年度计算有效纳税年度,下半年注册的企业可选择自当年度或下一年度计算有效纳税年度。

  (三)外贸类项目奖励标准

  按照新引进企业年度实际进出口总额的0.5‰标准,给予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奖励期限:引进的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后的一个年度。

  (四)加奖标准

  1.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并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除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外,分别再按奖励金额给予上浮20%、15%奖励(如引进企业同时符合以上两项条件的,以高限进行奖励)。

  2.对红河州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提高奖励标准,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奖励。

  (五)其他事项

  1.招商项目如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第(一)和(二)条规定,从高计算奖励,不重复计算,且给予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引进的单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陪同引荐客商赴红河州考察,可由委托单位承担1人的交通费、食宿费;赴红河州考察客商的接待工作按照《红河州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3.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原则上不支付一次性基础服务费,按照实际成果分阶段奖励。全国性行业协会、专业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优质招商代理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市场行情支付年度基础服务费。

  四、奖励兑现程序

  (一)事前报备

  1.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引荐的项目信息,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四区”投资促进部门在客商考察、项目洽谈阶段(项目签约前)将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信息及客商信息录入“红河州招商信息管理平台”。项目签约后录入的,不予认定。

  2.各县市、“四区”投资促进部门必须于项目签约并完成项目备案手续后填报《红河州市场化招商代理人(引荐人)备案表》(见附件1),于项目备案后15日内报州投资促进局报备,否则不予认定。

  3.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必须属于提供第一手有效信息,并引荐投资方决策层与引进方接洽,且在引入项目落地中发挥实质性作用的,方能申报奖励。同一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

  (二)奖励申请

  达到奖励条件的,由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四区”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红河州市场化招商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

  (三)审查报批

  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各县市、“四区”投资促进部门牵头,会商统计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四区”盖章确认上报州投资促进局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四)奖励兑现

  1.对州人民政府批准兑现的奖励项目,由州、县市投资促进局按各自承担比例在收到财政预算奖励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兑付奖励资金。

  2.奖励对象为法人机构的,需开具正式发票;奖励对象为自然人的,由兑现奖励的投资促进部门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五、奖励资金构成及管理

  市场化招商奖励经费由州、县市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纳入州、县市两级年度财政预算。州、县市两级投资促进部门在年度预算经费申报时,根据本年度市场化招商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预估测算,提出预计兑现资金预算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次年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年内完成上一年度市场化招商奖励资金兑现。州投资促进局按照州级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市场化招商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奖励资金申请、认定、审批、绩效等进行规范。

  六、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所指地方可用净财力指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总额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扣减上解上级支出后实际可用净财力。不包括稽查补税、提前入库等非正常入库税收。计奖纳税年度缴纳的税款在次年发生退库的应在次年计算时予以扣减。

  (二)招商奖励经费以千元为整数单位计取。

  (三)各有关单位及招商代理人(项目引荐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由州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红河州市场化招商代理人(引荐人)备案表

  2.红河州市场化招商奖励申请表

   

  

  红河州州级招商引资项目联合预审制度(试行)

  为规范招商行为,严把项目“准入关”,增强项目布局的合理性和决策的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一、州级联合预审范围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招商引资项目(房地产、基础设施项目除外),纳入州级联合预审范围:

  (一)建设用地规模500亩以上的项目;

  (二)跨县市区域落地的项目;

  (三)需州级提供非常规性要素保障(规划调整、建设用地指标、能耗指标等)和资金扶持、资源配置等扶持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联合预审原则

  (一)产业集聚发展原则。根据全州产业布局规划和园区产业发展定位,引导招商引资项目合理布局,加快形成产业集群效应。

  (二)节约集约利用原则。有效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土地利用率,促进企业降低资源、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三)质量效益优先原则。注重项目质量,优先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有选择性地引进传统优势产业,做到质量、数量和效益协调发展。

  (四)科学公正评价原则。对项目的背景、产品及市场等进行定性分析,对项目的单位经济效益、用地效率、能耗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定量分析,确保项目评价客观、公正、真实、准确。

  三、联合预审模式

  实行“1+X”联合预审模式。“1”即为州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招商委办),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州级联合预审召集单位;“X”即为招商项目联合预审参加单位,包括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投资促进局、州税务局等招商项目涉及的有关州级单位,根据预审项目实际情况由州招商委办指定参加单位。

  四、联合预审主要内容

  (一)投资主体评估。评估投资者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盈利能力、主要产品的竞争力、企业及主要股东信用评价、筹融资能力、营销渠道等。(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州投资促进局)

  (二)产业政策评估。引进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市场准入产业政策;是否符合红河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否符合红河州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等。(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选址布局评估。引进项目拟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满足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查意见要求;是否符合全州工业园区规划和园区主导产业发展定位;是否符合水资源保护和林地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若不符合上述规划要求,有关规划是否有调整的空间。(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水利局、州林草局,州级行业主管部门)

  (四)安全和能耗评价。引进项目是否符合安全有关规定及要求;是否符合能耗有关规定及要求。(责任单位:州应急局、州发展改革委)

  (五)用地规模评估。引进项目拟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国家建设用地的有关控制指标。(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规划局)

  (六)综合效益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综合效益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综合评价。(责任单位:州投资促进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

  (七)其他预审事项。根据项目实际有必要联合预审的其他事项。

  五、联合预审流程

  (一)项目申报

  对有明确投资意向、已完成项目初步选址并通过县市级联合预审,达到需州级联合预审范围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州级部门)向州招商委办提出州级联合预审申请。上报材料包括以下6方面内容:1.《红河州州级联合预审招商引资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3.优惠政策清单及地方政府投入产出平衡测算情况;4.投资者背景资料;5.项目拟选址位置图;6.前期考察洽谈情况。

  (二)联审程序

  1.行业部门初审。州招商委办通过集中会议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联合州直各部门对符合州级联合预审条件的项目进行初审,州直相关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对项目联合预审的主要内容进行审查,出具项目“同意准入”“有调整空间,在符合条件下同意准入”“不同意准入”的明确意见,并填写《红河州州级联合预审招商引资项目部门审查意见》(见附件2),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州招商委办公室。

  2.形成联审意见。州招商委办根据部门初审意见,综合形成项目联合预审建议,填写《红河州州级联合预审招商引资项目审批表》(见附件3),报州招商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州人民政府分管行业的副州长审批,涉及州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项目,提交州政府常务会研究。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州级联合预审,涉及需要请示上级明确或协调解决的事项,可适当延长预审时限。

  (三)结果运用

  州招商委办将项目联合预审意见反馈给申报县市(或园区、州级部门)。经联合预审同意准入的项目,方可签订招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关于项目退出相关约定条款;联合预审不同意准入的项目,县市(园区、州级部门)不得擅自签订招商协议,州级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项目审批手续。经联合预审需流转到其他县市(园区)的项目,按照《红河州“飞地经济”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程序办理。

  六、其他要求

  (一)通过州委常委会、州政府常务会或州委、州政府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研究同意签约的项目,视为完成州级项目联合预审相关程序,不再开展联合预审相关工作。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边合区)管委会参照州级联合预审制度,于本制度实施后2个月内建立完善常态化的县市级招商引资项目联合预审制度,并上报州招商委办公室备案。

  (三)对通过县市级联合预审,同意准入的项目必须于7个工作日内填写《红河州县市级联合预审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见附件4)报州招商委办公室备案。

  附件:1.红河州州级联合预审招商引资项目申请表

  2.红河州州级联合预审招商引资项目部门审查意见

  3.红河州州级联合预审招商引资项目审批表

  4.红河州县市级联合预审招商引资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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