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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红发改办〔2022〕8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12/09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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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省、州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范保留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

  (一)规范保留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行为。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1〕17号)规定,对直接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中介服务材料;对保留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并收费;对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二)规范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推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明确公开服务条件、办理时限、工作流程和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将中介服务机构明确公开的服务条件、办理时限、工作流程和收费标准,作为竞争性比选的依据;依法降低中介服务准入门槛,破除行业壁垒,打破地方保护,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提升中介服务质量。

  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收费

  (三)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依规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并按政策依据收取费用;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的,中介服务机构应结合市场行情合理定价,有序参与市场竞争;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互相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四)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审批部门将其自身应当承担的技术服务费用转嫁给市场主体、中介服务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乱收费、变相涨价等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长效监管机制

  (五)加强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着力解决中介服务管理不规范,收费不透明、服务质量差、办理业务时间长等问题;要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更加精准更加有效的监管。

  四、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目录管理

  (六)实行目录管理。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管理,并适时调整,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性质、结果要件等,凡是未列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对目录中明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的中介服务事项,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有关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及资质取得方式等信息。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云南省保留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1年版)

        3.云南省保留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2021年版)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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