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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扶持政策(试行)等4个招商系列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红河州投资促进局

发布日期:2023/05/08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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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红河州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扶持政策(试行)》等4个招商系列文件,为便于各县市、各部门贯彻落实,便于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更好了解掌握相关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红河州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扶持政策(试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根据国家、省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红河州推行链长制落实“六个大抓”的工作要求,结合2023年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和红河州产业招商工作实际,聚焦红河州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新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红河州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扶持政策(试行)》,旨在激活重点产业招商活力和动力,凝聚招商合力,以高质量招商助推红河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红河州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扶持政策(试行)》提出了12条政策措施,从四个方面明确了扶持政策工作。

  1.适用范围。从准入条件、负面清单、本土企业扶持等三个层次对符合享受《红河州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扶持政策(试行)》的项目范围进行界定。

  2.实行“亩均论英雄”差别化扶持政策。该条款是《红河州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扶持政策(试行)》最核心的内容,目的是给全州招商引资项目政策扶持谈判及兑现提供一个指导性意见,重点强调招商引资要善于算账的理念。项目扶持内容主要包含用地成本、厂房租金、代建厂房、产业引导基金、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物流补贴、高管个人所得税补贴等方面,结合项目实际和企业诉求进行差别化扶持。《红河州重点产业招商项目扶持政策(试行)》兑现方式比较灵活,实行政府性扶持投入与项目综合贡献相挂钩,结合项目的亩均投资、亩均税收、亩均产值等情况,通过5年左右的平衡期,项目投产后形成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用于平衡项目的各项政府性扶持投入。平衡期内项目缴纳税收形成的州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落地县市、园区。对各类500强企业及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扶持。

  3.要素保障方面(共4条,政策中第三至六条)。从“要素优先配置、政策集成扶持、平台叠加支持、基金优先扶持”等方面给予项目要素保障扶持。

  4.政务服务方面(共6条,政策中第七至十一条)。从“项目全程免费代办、领导包保服务、生活配套保障、严格兑现政策、严格准入退出”等方面健全项目落地服务保障机制。

  二、《红河州“飞地经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3815”战略发展目标和州委“337”工作思路,结合《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四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红办通〔2022〕29 号)文件要求,有针对性地出台了《红河州“飞地经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旨在优化全州产业布局,充分发挥平台优势,促进产业项目合理流转,推进产业集群和园区集约发展,避免项目流失和区域过度竞争,形成全州招商“一盘棋”工作格局,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做好“飞地经济”助力红河发展。

  (二)主要内容

  《红河州“飞地经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分适用范围、利益分享方式、申报流程、工作保障、其他5块内容:

  1.适用范围。主要包括“飞地经济”定义、项目分类和准入条件。

  2.利益分享方式。主要包括分享原则、分享指标和比例、分享期限。

  3.申报流程。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审核单位及分享指标认定等流程。

  4.工作保障。主要明确指标认定、分享比例、分享兑现责任部门,要求涉及各部门要明确专门领导、专门机构负责“飞地经济”工作,建立常态化对接协调落实机制。

  5.其他。主要明确重大“飞地经济”项目分享比例可实行“一事一议”,由首谈地和承接地具体协商确定,报州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保障措施

  《红河州“飞地经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州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飞地经济”的统筹协调和具体落实工作,并牵头负责“飞地经济”项目招商引资考核指标认定分配;州督查考核办负责依据州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的分享比例,商有关部门对有关指标进行测算分配;州财政局负责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测算认定及分享兑现。

  三、《红河州市场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近几年,中介招商、市场化招商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和州委“337”工作思路,结合红河州招商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出台了《红河州市场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参与红河州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大幅拓展招商渠道,推动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内容

  《红河州市场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分为市场化招商类型、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奖励兑现程序、奖励资金构成及管理、其他规定6块内容。

  1.市场化招商类型。主要包含招商代理人和项目引荐人两大类。

  2.奖励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与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四区”管委会正式签约,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二是与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四区”管委会正式签约,年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以上(含)的税源类项目。三是与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四区”管委会正式签约,年进出口总额1亿元以上(含)的外贸类项目。

  3.奖励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标准和条件:一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奖励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质性开工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后,按统计入库的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给予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二是税源类项目奖励标准。按照新引进税源企业年度缴纳税收中地方可用净财力的5%标准,给予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三是外贸类项目奖励标准,按照新引进企业年度实际进出口总额的0.5‰标准,给予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四是加奖标准。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并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除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外,分别再按奖励金额给予上浮20%、15%奖励;对红河州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推动作用的项目,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提高奖励标准,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奖励。且给予招商代理人(或项目引荐人)引进的单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奖励兑现程序按照。主要明确了事前报备、奖励申请、审查报批、奖励兑现四个步骤进行兑现。

  5.奖励资金构成及管理。市场化招商奖励经费由州、县(市)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州、县(市)两级投资促进部门在年度预算经费申报时,根据本年度市场化招商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预估测算,提出预计兑现资金预算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次年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6.其他规定。主要明确了本办法所指地方可用净财力、招商奖励经费计取及法律责任等规定。

  (三)保障措施

  《红河州市场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要求,州投资促进局负责市场化招商奖励的统筹协调和具体落实工作,牵头对市场化招商奖励申报进行复核,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兑现的奖励项目经费由州县市级财政按照比例兑付;州财政局负责奖励项目经费纳税部分的测算认定及兑现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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