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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招商引资政策规定

文章来源:红河州投资促进局

发布日期:2019/03/18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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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政策

  (一)严格执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云发〔2014〕20号)精神,工业项目土地价每亩不高于10万元;鼓励企业充分挖掘城乡用地潜力,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二)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再单独选址、供地,鼓励租用园区标准厂房。园区标准厂房租金第1-3年免租金,以后年度根据税收贡献确定标准厂房租金,税收强度每平方米在100元以上的,给予2元/平方米/月的租金减免奖励。

  (三)对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设立区域性总部的项目,对产业链长、关联度高、投资强度大、能耗低、环保型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地价,给予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财政税收金融政策

  (一)凡符合我州产业导向及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非用地类项目(非用地类项目是指投资商在红河州内新注册、不占用土地的项目),前两年按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二个档次给予扶持,年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分别按50%、40%给予扶持企业。利用老厂房新建厂房的,其需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可减征或免交。

  (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至3亿元或实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前2年给予州、市县级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的100%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

  (三)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至5亿元或实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过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前3年给予州、市县级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的100%扶持,第4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以上或实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前3年给予州、市县级地方财政分享部分的100%扶持,第4年至第6年按50%给予扶持。

  (五)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总额100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确定扶持企业比例。

  政务服务政策

  (一)投资超过2000万(含2000万)美元或1亿(含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可享受“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二)投资一、二、三产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前3年行政性收费属州、县市部门收取的,一律免交;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5年行政性收费属州、县市部门收取的,一律免交;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缴省部分或省垂直部门收取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州级无权减免的按最低标准执行。

  (四)州、县市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在符合政策、相关报件齐备的条件下,较国家规定的期限提前一半时间办结(不含专家评审和项目公示时间),需转报省或省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按上级部门承诺的时限办理。

  (五)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提供“一站式”“代办制”服务,招商部门从考察、咨询、确定投资、办理证照、开工建设、生产经营等全过程免费服务。对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州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影响投资发展环境的人和事。

  (六)对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州级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帮助协调解决开工及经营中的问题并跟踪服务。

  (七)整合招商资源,建立项目评价机制,严格项目准入标准,提高项目引进质量,确保招商选资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视投资情况给予适当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奖励政策

  (一)投资兴建或技改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范围的企业,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省的项目补助资金和贴息支持,在建设期内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由项目所在地给予适当贴息。

  (二)获准上市交易的公司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驰名商标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省级著名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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