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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2022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12/05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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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红河州2022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评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2022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考评办法

  为切实做好2022年度全州营商环境考评工作,按照《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州综合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红办通〔2022〕50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考评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对标一流,以评促改、以评促优,推动各地不断改革创新,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助力红河州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考评对象

  (一)13县市人民政府;

  (二)纳入2022年度全州综合考评对象的69个州级机关单位;

  (三)11个中央或省级垂直管理部门。

  三、县市考评方法

  按照《2022年度全州综合考评实施办法》规定的县市综合考评指标体系,各县(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指标分值为50分。

  (一)考评内容及分值

  1. 红河州2022年度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分值30分;

  2. 红河州2022年度营商环境市场主体满意度情况,分值5分;

  3. 红河州2021年度营商环境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分值3分;

  4. 红河州2022年度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重点为贯彻落实《红河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实施方案》《红河州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22—2024年)》《红河州优化营商环境2022年重点任务清单》等工作任务情况,分值10分;

  5. 创新性工作。重点为各县市在营商环境领域创造性开展工作并取得成效,对优化营商环境有重要影响,形成在全州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经验和做法,分值2分。

  (二)考评方式及评分标准

  1. 考评方式:(1)各县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完成情况,由州级各指标牵头单位负责采取线上提取数据为主,填报为辅的方式进行评分(《红河州2022年度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2)市场主体满意度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调查评分(《红河州2022年营商环境市场主体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2)。(3)问题整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创新性工作情况,由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州级指标牵头单位,结合县市自检自查情况,对县市报送的有关支撑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和评分。(4)创新性工作方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评分。

  2. 评分标准:(1)各县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完成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省级考评办法制定评分标准,州级各指标牵头单位按照前沿距离法进行评分。(2)营商环境市场主体满意度由第三方调查机构进行评分。(3)问题整改工作任务未完成一个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4)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1项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5)创新性工作取得成效方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1个案例加0.5分,被省级认可采纳的追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6)综合得分为以上5项的累计分。

  (三)加分与扣分项

  各县市人民政府综合得分排名与2021年度对比进位明显的县市加分不超过5分;综合得分排名与上年度对比退位明显的扣分不超过5分。

  四、州级机关及驻州垂直管理部门考评方法

  按照《2022年度全州综合考评实施办法》规定的州级机关及驻州单位“优化营商环境”综合考评指标体系,第一、二类单位分值为20分,第三类单位分值为5分,11个中央或省级垂直管理部门5分。

  (一)第一、二类州级机关单位考评内容及分值

  1. 红河州2022年度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完成情况(《红河州2022年度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分值10分;

  2. 红河州2021年度营商环境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分值3分;

  3. 红河州2022年度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重点为贯彻落实《红河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实施方案》《红河州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22—2024年)》《红河州优化营商环境2022年重点任务清单》等工作任务情况,分值5分;

  4. 创新性工作。各单位在营商环境领域创造性开展工作并取得成效,对优化营商环境有重要影响,形成在全州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经验和做法,分值2分。

  (二)第一、二类州级机关单位考评方式及评分标准

  1. 考评方式:(1)红河州2022年度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完成情况,由指标牵头单位根据评价内容确定评价指标涉及单位,直接运用省级评价通报的结果进行评分。(2)问题整改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日常掌握情况、部门整改自检自查报告、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等进行考评。(3)创新性工作方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评分。

  2. 评分标准:(1)红河州2022年度营商环境评价的指标完成情况,若评价指标评为全省第一等次,则该指标涉及的单位和未被指出问题的单位均得满分,涉及评价内容被指出问题的单位扣0.1分;若评价指标评为全省第二等次,则该指标涉及的单位均扣0.2分,涉及评价内容被指出问题的责任单位追加扣0.2分;若评价指标为全省第三等及以下等次,则该指标涉及的单位均扣0.5分,涉及评价内容被指出问题的单位追加扣1分。(2)问题整改工作任务未完成一项扣0.2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3)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1项扣0.2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责任单位评分由重点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提出。(4)创新性工作取得成效方面,经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1个案例得0.5分,被省级认可采纳的追加0.5分,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5)综合得分为以上4项的累计分。

  (三)第三类州级机关单位考评内容及分值

  第三类州级机关单位得分,按第一、二类州级机关单位考评方式同比例折算。

  (四)11个中央或省级垂直管理部门考评内容及分值

  11个中央或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得分,按第一、二类州级机关单位考评方式同比例折算。

  (五)对纳入2022年度全州综合考评对象的州级机关、中央或省级垂管部门,若不直接承担营商环境指标工作任务的按州级机关、中央或省级垂管部门平均得分计分。

  五、组织实施

  (一)组织开展考评

  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12月份开展对13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机关、中央或省级垂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考评工作。

  (二)确定考评结果

  州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州级牵头部门提交的考评情况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机关、中央或省级垂管部门的自检自查报告(含相关支撑材料)、省级通报的2022年度州市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等情况,于2023年3月30日前形成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机关、中央或省级垂管部门的考评得分。

  (三)考评结果运用

  考评得分经州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送州考评办,纳入全州综合考评成绩。考评发现问题和整改建议等内容将反馈给各考核对象进行限期整改,各考评对象整改落实情况将与下一年度考评成绩挂钩。

  附件:1.红河州2022年度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2.红河州2022年营商环境市场主体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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