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红河州专题专栏>利企惠民政策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贯彻落实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红政办发〔2021〕1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02/08 15:37

浏览次数: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红河州贯彻落实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红河州贯彻落实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6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支持灵活就业的各项举措,有力助推全州保居民就业任务顺利完成,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方面

  (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通过提升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注册服务。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鼓励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促进新设市场主体保持较快增长,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落实促进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贷免扶补”创业贷款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有培训需求的给予免费创业培训,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按规定每人每年可享受两次免费创业培训。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商务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红河中心支行、州税务局、州财政局)

  (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家政服务、批发零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鼓励和引导城乡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红河中心支行、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引导新业态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体育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

  二、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方面

  (四)加强审批管理服务。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有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 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引导劳动者规范有序经营。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范畴,并把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专账中列支。(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 占用费。建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 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降低他们的创业成本。(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大对灵活就业保障支持方面

  (七)推动新职业的发展。密切跟踪国家动态发布的社会需要的新职业,加大对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新职业的发展。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指标。(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统计局)

  (八)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我州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对象范围,组织开展开办店铺、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免费创业培训,着力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围绕我 州加快“五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六大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技能人才需要,更多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 技能培训,推进线上线下结合,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 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交通费补贴政策,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教育体育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总工会)

  (九)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送岗位进基层进社区,提供职业指导等服务。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有条件的县市可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组织劳务对接洽谈,加强疫情防控、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补贴。(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十)维护劳动保障权益。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引导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应急局、州总工会、州民政局)

  (十一)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规定自愿暂缓缴费。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或符合条件的居住地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家庭,实行按户识别,整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在核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时,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可适当扣减。已实现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对遭遇突发性、临时性、暂时性事件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生活困难,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在48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后续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税务局)

  四、组织保障方面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压实责任,确保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保就业工作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加强规范引导,完善监督管理,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要统筹用好稳就业、保就业资金,保障灵活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分工合作,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加快促进灵活就业各项政策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十三)强化激励督导。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狠抓政策落实,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便捷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测评内容。对灵活就业政策落实好、发展环境好、工作成效明显的城市,优先推荐纳入创新型城市创建范围。(责任单位:有关单位、州委宣传部,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四)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宣传自主就业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典型事迹。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有关单位、州委网信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阅读下一篇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城镇“两污”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红河州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