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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举报环境问题办理情况公示(二十七)

文章来源: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7/12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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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8年6月5日进驻云南省开展“回头看”工作,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已陆续交办。收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环境问题举报件后,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转交各县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并针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现将省第30批转办我州3件转办件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一、D530000201807040012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蒙自市兴州路御龙苑小区,里面有“土菜馆”等五家餐馆,油烟管道安装不合理,油烟和噪音对小区居民造成严重污染,同时废水和剩菜、剩饭直排下水道,经常造成下水道阻塞。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4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蒙自市办理,并要求蒙自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4日,蒙自市在收到D530000201807040012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制定了《关于开展蒙自市兴州路御龙苑小区餐馆经营过程中环境污染影响居民生活联合调查的通知》(蒙环督字〔2018〕第69号),明确由市政府副市长李玉龙为责任领导,市环境保护局为责任单位,局长李强为责任人,会同市公安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蒙自市兴州路御龙苑小区有5家餐馆,并排在兴州路铺面,其中4家持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家已转包。4家餐馆《营业执照》注册名分别为:蒙自鑫晨和谐农庄三分店、蒙自几里四农村土菜馆、蒙自弥源理明私房菜馆和蒙自思家菜食坊;已经转包的店铺名为“金平大火地野菜馆”。7月5日19:00现场检查时,蒙自鑫晨和谐农庄三分店、蒙自几里四农村土菜馆、蒙自弥源理明私房菜馆等3家餐馆正在营业;蒙自思家菜食坊未营业,正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金平大火地野菜馆正在建设当中。

  1. 油烟污染问题核实情况。正在营业的3家餐馆均安装了抽油烟机和油烟净化设施,排烟管道引至本栋建筑物顶端,并高于所在的建筑物约1—2米,避开了易受影响的建筑物。4家餐馆均建设有隔油池和污水沉淀池,污水经处理后排入小区污水管网。

  2. 噪声污染问题核实情况。蒙自市环境监测站于2018年7月5日19:19,对蒙自御龙苑小区临兴州路3家营业的餐馆进行了监测。根据《蒙自市中心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定》,该片区所处地段为居住、商业混杂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Ⅱ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排放限值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监测结果表明:蒙自鑫晨和谐农庄东面(小区内)噪声60.3分贝,超Ⅱ类标准昼间排放限值0.3分贝。蒙自几里四农村土菜馆东面(小区内)噪声63.2分贝,超过Ⅱ类标准昼间排放限值3.2分贝。蒙自理明私房菜东面(小区内)噪声59.1分贝,符合Ⅱ类标准昼间排放限值。

  3. 废水和剩菜、剩饭直排下水道,经常造成下水道阻塞问题核实情况。小区排水系统与城市污水管网连通,小区整体排水正常。因餐馆将排污管接入小区污水收集井,导致小区污水管内油污堆积,管道堵塞,影响该栋住户生活污水的正常排放。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限期整改,长期坚持。

  3. 整改措施

  (1)对已转包正在建设并准备营业的原“金平大火地野菜馆”,要求其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建设隔油池等环保设施,并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2)对正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蒙自思家菜食坊,要求整改完成后上报蒙自市环境保护局,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营业。

  (3)对3家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经营户,要求其保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定期清洗维护,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4)蒙自市公安局下达了《蒙自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公(西城)行罚决字〔2018〕第403号、第404号),对蒙自鑫晨和谐农庄三分店和蒙自几里四农村土菜馆给予警告处罚,并要求经营户严格控制营业时间,宣传告知顾客在居民休息时间严禁喧哗吵闹,杜绝噪声扰民。

  (5)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开展清理小区排水工作,于2018年7月20日前完成。

  (6)2018年7月9日上午,蒙自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法规科科长、环境监察大队队长在市环境保护局401室,约谈了5家餐馆负责人,并提出了整改工作要求。

  整改时限: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蒙自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李玉龙  蒙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1. 要求蒙自市政府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督促5家餐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积极做好跟踪问效,确保举报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2. 要求蒙自市政府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小区周边餐饮业开展定期巡查检查,督促餐馆按照有关规定营业,确保违规行为不反弹。

  3. 要求蒙自市政府对类似餐馆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升餐饮经营业主的环境保护意识。

  二、D530000201807040027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红河州个旧市甲介山后面的云伟采石场、象山头采石场,晴天灰尘大,一下雨就变成泥坑,山都挖平了。红河州有相关文件规定:高速公路两侧山上的采石场都要关闭,但是这两家一直没有关,而且,他们有洒水降尘的措施,只是在有领导检查的时候才使用,平时都不用。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4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个旧市办理,并要求个旧市委、市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4日,个旧市在收到D530000201807040027号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市政府副市长李毅为督办领导,市安监局牵头,局长张正斌为责任领导,市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大屯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1. 云伟采石场、象山头采石场2家采石场的基本情况

  个旧市云伟采石场原名为个旧市大屯云伟采石场,该企业建于1998年,2010年更名为个旧市云伟采石场,法人代表为吉德贵,现有从业人员33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32501MA6KN5DX8P,持有个旧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5325012010037120057517,有效期从2015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16日;持有个旧市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FM0532501120180522002,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2010年,该企业委托红河州环境科学院研究所编制《个旧市大屯云伟采石场技改项目环境报告》,个旧市环境保护局以个环复〔2010〕9号批复同意技改项目建设;2013年7月18日个旧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变更矿区范围,2013年12月19日同意《个旧市云伟采石场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

  2018年7月5日,调查组对个旧市云伟采石场检查,现场未生产,料场内堆存砂料、碎石料约1万吨,存在部分未进行覆盖、未进行密闭、未设置围挡、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喷淋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等问题,矿区面积变更后未重新报批环保手续,项目投入生产未验收。目前,该厂正按照个旧市矿山转型升级的要求完善有关手续。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已进行立案查处。

  个旧市大屯甲介山象山头采石场,法人代表为王珍,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32501MA6KAL7B20,持有个旧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5325012009027120009654,有效期从2010年12月24日至2017年3月24日;2005年4月,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采石场批复同意生产(建管〔2005〕12号);持有个旧市安监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FM053250120150615004,有效期至2017年3月24日,其证照到期后按照有关政策无法办理延期手续,个旧市安监局已将证照收回并责令停止采矿作业,按照责令整改指令书的要求,该石场从2017年3月24日停产至今。同时,个旧市安监局定期开展巡查,防止其擅自恢复生产。

  2. 关于“晴天灰尘大,一下雨就变成泥坑”的调查核实情况

  2017年2月28日,个旧市安监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联合下发了《个旧市砂石露天矿山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个安监联〔2017〕01号),2家采石场按照文件要求制定了《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整治方案》,积极开展扬尘治理工作。一是按照露天矿山开采有关要求,对凿岩、破碎、皮带运输、筛分等环节采取了封闭措施,安装了喷淋、扬尘雾化等装置,有效减少了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污染;二是严格控制运输物料车辆装载高度,对物料进行覆盖,防止物料泼洒,做到轻装轻放;三是配置了洒水车,定时或不定时地对厂区内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四是云伟采石场在场区内修建了排截洪沟道,有组织引导作业区内雨水,有效防止雨水冲刷道路形成泥坑。2018年7月5日,现场调查时,2家采石场厂均未生产,对堆存的砂厂和厂区道路进行了洒水降尘,厂区和进出道路无坑凹泥塘积水现象。但砂石露天堆放,不排除降尘不及时而造成扬尘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情况。

  3. 关于“山都挖平了”的调查核实情况

  个旧市云伟采石场是持有有效期内合法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按照生产要求,在开采过程中,分台阶生产使山体降矮或挖平,是正常生产。经现场核实,该企业不存在超层越界生产行为;个旧市大屯甲介山象山头采石场,经现场核实,该采石场处于停产状态,不存在超层越界生产行为,山体降矮或挖平,是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正常生产行为造成。

  4. 关于“高速公路两侧山上的采石场都要关闭”的调查情况

  个旧市交通运输局根据2017年7月19日红河州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路域环境绿化优化和周边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工作的实施方案>等四个方案的通知》(红人居组办发〔2017〕60 号)文件中的“红河州交通沿线面山绿化工作方案”中第三点:工作重点是对高速公路、铁路、一二级公路、重要旅游公路等交通沿线两侧路产路权外可视范围内的面山绿化,以及范围内的采矿、采沙、采石、采土、砖瓦窑采区“五采区”恢复治理的要求,该2家采石场位于新鸡高速公路两侧路产路权外可视范围内,正在实施面山绿化工程治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是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是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是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在新鸡高速公路建设中,沿线采石场均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要求进行了避让,其中云伟采石场、象山头采石场均距离新鸡高速公路200米以外。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红政发〔2015〕59号)文件要求,为确定“四个一批”(即达标保留、改造升级、整合重组、淘汰关闭)划分名单,2015年7月,由省、州、市转型升级联席办聘请专家对个旧市辖区内的非煤矿山进行排查,按照“四个一批”的标准要求,出具专家意见。个旧市结合专家意见,上报了《个旧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的请示》(个政发〔2015〕146号),该方案经省、州转型升级联合会议审查通过,个旧市按照该方案实施。方案中,云伟采石场被列为“改造升级”、象山头采石场与相邻的杨福德采石场被列为“整合重组”。目前,云伟采石场正在办理矿产、安全生产许可证;象山头采石场已纳入“淘汰关闭”计划,有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 整改类型

  长期整改。

  3. 整改措施

  (1)由个旧市安监、环保、国土等部门及大屯镇政府督促云伟采石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确保除尘降尘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厂区内的排洪沟道畅通;每月至少对云伟采石场巡查1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2)由个旧市安监、环保、国土等部门及大屯镇政府督促云伟采石场,对工业场地沉积的粉尘每周进行清理,作业前进行喷洒降尘,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3)由个旧市安监、环保、国土等部门及大屯镇政府督促云伟采石场,加强堆料场地规范管理,督促该企业增设彩钢瓦、围墙围挡等有效措施,控制堆料场扬尘、粉尘污染,并于2018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同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于2018年8月30日前完成处罚工作。

  整改时限:2018年10月30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个旧市人民政府

  责 任 人:李  毅  个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个旧市政府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要求,加快实施2家采石场范围内的面山绿化工程治理工作。

  2. 要求个旧市政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做好象山头采石场“淘汰关闭”有关工作。

  3. 要求个旧市政府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巡查力度,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防止扬尘污染。

  三、X530000201807040005号转办件办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投诉内容:建水县迎恩农贸市场二楼卫生间无人打扫,市场附近无其他公共卫生间,导致卫生间内纸巾堆积如山,粪便无水冲刷,市场内臭气冲天,严重影响广大群众和商户的身体健康。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无结果,请求帮助解决。

  (二)调查核实情况

  红河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举报件的办理工作,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转办的举报问题,坚持“交办举报问题不过夜”的原则,2018年7月4日省环保督察办转办后第一时间交建水县办理,并要求建水县委、县政府坚持“边督察、边查处、边整改”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举报问题办理“四个一”要求,迅速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7月4日,建水县在收到X530000201807040005号转办件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进行安排部署,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杨永明任督办领导,临安镇政府牵头,镇长陈迎文为责任领导,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爱卫办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调查核实,建水县迎恩农贸市场筹建于2011年,有商铺111间,摊位327个,2013年2月投入使用,现由建水县华邦商业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和建水县迎恩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联合进行管理,目前设管理人员2名、保洁员2名。市场2楼公厕由建水县华邦商业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公厕属市场基础配套设施,建筑面积30平方米,有蹲位12个,2013年市场投入使用后,将公厕承包给私人经营管理,收取如厕费用,能保证公厕的正常保洁。2017年7月15日,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免费开放城市公共厕所的通知》(云建城〔2016〕276号)、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免费开放城市公共厕所的通知》(红建发〔2016〕202号)等文件规定,市场2楼公厕免费向群众开放,管理公厕费用无其他来源,同时,由于该农贸市场所处位置人员居住少,市场内人员流动相对较少,目前进驻的商户不足五分之一,为吸引商户进驻,增加人员流动,市场管理方未对进入市场的商户收取任何费用,每年还需投入4万多元对市场进行管理,资金缺口较大,出现了公厕无人保洁的情况。目前,市场管理方已安排保洁员对公厕进行了全面保洁,公厕已经清扫干净。

  举报人反映的“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无结果”问题,经建水县有关部门及市场管理方核实,均未收到过类似的举报。

  (三)调查结论及整改措施

  1. 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2. 整改类型

  立行立改。

  3. 整改措施

  (1)责成建水县华邦商业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和建水县迎恩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对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清理整治。目前,已全面进行了清理保洁工作,公厕已清扫干净。

  (2)责成临安镇政府督促建水县华邦商业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和建水县迎恩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加大对市场保洁力度,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整改时限:2018年7月6日已完成整改

  责任单位:建水县人民政府

  责 任 人:杨永明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 要求建水县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管理方的监督管理,加强市场保洁力度,落实公厕长效管理机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积极做好市场内商户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 要求建水县政府进一步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法律法规的认识,提升群众环保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权意识,做到自主、自觉、自律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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