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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红环发〔2020〕207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1/07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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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等有关管理工作,我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评审专家库、评审方式、备案管理等有关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评审专家库管理

  红河州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在全州范围内遴选生态环境、重点行业企业、应急管理等相关单位从事应急管理的技术人员,经州生态环境局审核后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专家名单。州生态环境局每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审查更新,并同步更新公示专家名单。专家库分为州级库和县(市)级库。在实际应急预案评审过程中,企业根据需求自行邀请专家参与评审,需要邀请省级专家的,须在评审前书面提交专家基本信息表,报州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关于评审的规定

  (一)评审方式

  一般风险源采用函审的方式,一般风险源跨县市的可以采用会审方式。

  较大及以上风险源采用会审的方式,并应当实地查勘环境风险单元、应急措施、应急物资等管理情况。

  (二)评审参与人员

  参与评审人员及数量由企业自行决定,监管部门不得干预。参与评审的人员包括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参与评审专家从全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中选择,需邀请省级专家的由企业自行确定。一般风险源评审人员不少于3人。较大及以上风险源企业评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家不少于3人,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不少于2人。各县市执法大队参与评审活动的严格遵照《云南省公务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若干规定(实行)》(云纪发〔2015〕18号)及《红河州生态环境系统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红环党〔2020〕16号)的要求执行。

  (三)评审经费规定

  企业应当将评审经费纳入修编环境应急预案的预算中。专家咨询费参照环境影响咨询收费统一执行,一般风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00元/人/天,较大风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800元/人/天,重大风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000元/人/天。

  三、关于备案的规定

  备案受理部门(各县市大队)应参照附件3制作本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指南与《红河州生态环境系统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红环党〔2020〕16号)一同上墙、上网公示,并公布全州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873-3053826。

  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县市分局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文件,于15个工作日内再次备案。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四、关于修订的规定

  企业作为主体,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存在需要修订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满三年后,企业向备案单位提交回顾性评估报告,备案单位审核认定后给予企业是否开展修订的意见,备案单位在审核回顾性评估报告时应当实事求是,若认定不需修订,企业将备案单位给予的认定意见进行存档,仅更新预案中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按照不需修订处理,仅更新备案编号。若需要修订,须重新进行评估、备案,并对备案编号进行更新。

  五、备案监督管理

  为监督全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及备案管理工作,州生态环境局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抽查机制。将每年不定期随机对各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开展抽查,并通过电话或询问访谈企业负责人或专家、参会代表等方式,对被举报人员或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人员经查证属实后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名单

  2.红河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

  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办事指南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回顾性评估登记表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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