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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国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23〕47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5/09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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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你单位报批的《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国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代码:2102-532532-04-01-193685)位于河口农场二十三队旁(在河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用地范围内建设),依托河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分环保设施,建设一幢实验综合楼,配套建设相应的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188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85万元。项目主要用于痰液、大便、尿和血液等的生物实验检验。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规范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实验室废水及纯水机浓水经2#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一体化预处理设备处理、生活污水经1#化粪池处理后,一起进入依托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处理标准,由吸污车清运至河口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建设单位应做好吸污车清运废水至河口县污水处理厂处理的交接台账记录并存档备查,杜绝运输途中随意倾倒废水或直接排放废水到外环境。污水处理站非正常运行时,医疗废水排入事故池,待正常运行时处理达标后排放,严禁非正常排放。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对水体造成污染。

  (二)生物实验室废气经生物安全柜+高效过滤器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理化实验室废气收集引至楼顶,经碱液吸收塔处理后排放。

  (三)建设规范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建立进出管理台账,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要求分类收集消杀处理后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建立进出管理台账,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分类收集消杀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四)采取降噪防噪措施,降低噪声污染,项目区厂界昼、夜间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建筑材料运输和堆放采取蓬布覆盖,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合理安排施工和运输时间,防止噪声污染。土石方及时回填利用,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三、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须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的必备内容之一。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办理完善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报送河口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河口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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