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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泸西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兽医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红环审〔2023〕46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5/09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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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你单位报批的《泸西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兽医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项目(代码:2210-532527-04-01-365445)位于泸西县阿庐大街中段泸西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大院内,拆除原有饲料仓库,新建一栋独立的生物安全二级兽医实验室,配套建设相应的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85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8万元。项目主要用于通过采用病原学、血清学、分子生物学、病理学等技术手段,对泸西县及各乡镇、各养殖户送检的样品进行常见动物疫病、中毒病的调查、诊断和监测工作。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 生活污水、地面清洁废水和纯水机制备浓水经收集后排入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实验器皿清洗废水和实验废水经收集管网收集排入废水暂存桶后进入实验室废水处理设备,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表1中的B级标准、粪大肠菌群数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中的预处理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实验室废水处理设备非正常运行时,医疗废水排入事故应急设施,待正常运行时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设置的化粪池、医疗废物暂存间等按规定进行防渗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对水体造成污染。                                                        (二)实验室的建设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和卫生部《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要求,实验过程中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确保生物安全柜正常运行,采取定期通风等措施后,实验室产生的核酸气溶胶废气经生物安全柜高效空气过滤器过滤后方可排放。

  (三)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须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加强综合利用,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建立进出管理台账,实验废液、生物安全柜废过滤材料、废实验用品、废实验样品、实验废水机污泥、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收集消杀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建设规范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建立进出管理台账,注射器、针筒等等医疗废物应按医疗废物管理要求进行消杀后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运行台账。

  (六)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建筑材料运输和堆放采取蓬布覆盖,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合理安排施工和运输时间,防止噪声污染。土石方及时回填利用,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三、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须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的必备内容之一。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办理完善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报送泸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它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请泸西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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