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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石洞山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红环审〔2023〕37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4/23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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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桥弥勒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石洞山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205-532504-04-01-875969)项目位于弥勒市五山乡小麻配村周边区域,总用地面积约为1432247.16平方米,总投资54480.7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5.3万元)。工程内容包括光伏发电系统、升压站,配套建设相应的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总装机容量100MW,采用容量为545Wp的单晶硅双面光伏组件,建设36个光伏方阵,5条35kV集电线路,1座110kV升压站。

  该项目取得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选址取得市自然资源、市林业和草原、市水务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选址意见,项目选址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不涉及已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和公益林,与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不冲突。在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划、《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所产生的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预防和减轻。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项目布局与景观设计,尽可能保留项目区天然植被,与周围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加强场区及周围绿化,优先选用当地树种。降低太阳能光电板反射率,减少光污染影响。

  (二)规范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太阳电池板清洁废水被周边植物利用,不外排。升压站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进入化粪池处理后,由周边农户定期清运用于农肥,不外排。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自行转运至附近村庄垃圾收集点。废光伏板、废逆变器统一收集暂存于升压站一般固废暂存间内,由设备生产商回收;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建立进出管理台账,废矿物油及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弥勒分局备案。

  (六)加强施工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运输路线,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固废及时妥善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电磁环境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强化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科学认识工频电磁场的环境影响。

  四、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在本项目110kV升压站周围30米范围内,不规划建设居民点、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开展施工期的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和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须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的必备内容之一。

  六、该项目《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调试运行后,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报送弥勒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它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请弥勒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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