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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弥勒X波段双偏振天气雷达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红环审〔2023〕35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4/14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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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弥勒市气象局:

  你局报批的《弥勒X波段双偏振天气雷达系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项目代码:2101-532504-04-01-693607)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项目估算总投工程总投资6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

  建设内容包括:新购X波段双偏振多普勒天气雷达设备1部;新购专用测试仪表1套、柴油发电机1台、UPS不间断电源1套、通信辅助设备1套、防雷设施1套;架设10米钢结构雷达铁塔1座;修建20平米方舱1间;铺设供电线路30米;环境整治1项;消防设施1项;扩建道路300米等。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技术评估意见,本项目为气象雷达建设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国家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021年2月1日,该项目取得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弥勒X波段双偏振天气雷达系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弥发改复〔2021〕2号)。

  本项目不涉及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需特殊保护的区域。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电磁环境、噪声和生态环境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后,对环境污染和生态影响的程度可接受。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辐射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建设。

  三、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表》和相关设计技术规范要求落实控制电磁辐射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电磁辐射场强值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和《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的相关限值要求。

  ​(二)加强施工期管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不得超征地红线施工,不得捕猎野生动物;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后用于施工洒水降尘,不外排;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减少施工扬尘影响;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施工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工程结束后,应尽快实施生态恢复措施。

  (三)合理布置项目备用柴油发电机,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要求;项目运行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绿化不得外排;生活垃圾妥善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项目产生的废旧蓄电池、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申报、收集、暂存、转移和处置利用,并建立台账存档备查,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11)及其修改单要求规范建设。

  (四)制定并落实气象雷达运行管理制度,按照《报告表》要求控制天线运行扫描仰角,配备专人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加强气象雷达设备维护,确保气象雷达安全可靠运行。

  (五)收到本批复后,建设单位须将《报告表》中提出的高度限值向当地政府及相关规划部门报告,通过规划控制,确保项目周围无建筑物进入电磁环境公众曝露控制限制区域,避免电磁辐射影响。

  四、工程地点、性质、规模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变动的,应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

  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依法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报送项目所涉及的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请红河州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中心,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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