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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建水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配套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红环审〔2023〕19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3/10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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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宇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建水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配套炉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212-532524-04-01-950415)位于建水县狗街村建水海创环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内,以建水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为原料,通过磁选、跳选、重选等方式回收利用炉渣中的金属资源,建成后形成年处理6万吨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的生产规模。项目已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控制物料来源和属性,不得掺杂处理危险废物。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严格落实生产车间封闭围挡和喷雾洒水降尘措施,加强废气收集和厂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排水制,初期雨水收集回用于生产;做好生产废水和车辆清洗废水的收集循环利用,循环沉淀池规模容积应满足废水接纳处理要求,不得外排;密切关注循环用水污染物富集情况,按要求的频次对生产循环废水进行跟踪监测,确保第一类污染物不得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四)加强噪声管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固废要分类收集、分别处置。炉渣原料中未燃尽的大块垃圾应建设规范的垃圾暂存池储存,运回生活垃圾焚烧厂重新进行焚烧;初期雨水收集池污泥与砂料一同作为产品外售,压滤渣应进行鉴别属性判定,并依据鉴别结果进行相应处置。相关原料、固废堆存场所按要求实施围挡、封闭和“三防”措施。

  (六)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报建水分局备案。

  (七)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在项目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内,不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

  三、按照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建水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项目开工生产前,应依法完备其它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请建水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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