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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泸西县顺鸿煤业有限公司顺鸿煤矿45万吨/年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22〕137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12/13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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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顺鸿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批的《泸西县顺鸿煤业有限公司顺鸿煤矿45万吨/年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泸西县旧城镇秧田坝村黑皮箐,项目代码:2208-530000-04-01-147012,矿区面积2.6998平方公里,开采标高2020—1400米,设计可采煤层为二叠系上统长兴组和二叠系上统龙潭组,可采储量525.67万吨,生产能力由30万吨/年提高至45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31年(一期工程2年、二期工程29年);拟投资29228.7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8万元)。全井田划分为一个开采水平、7个采区,采用立井+斜井开拓、走向壁式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一期工程工业场地包括主井工业场地和西翼风井工业场地。二期工程工业场地包括主斜井工业场地、行人立井工业场地、西翼风井工业场地、副斜井(后期)工业场地、北翼风井工业场地。项目依托部分现有设施,扩建井下生产系统、地面生产系统及其他相应公辅设施。

  该项目属于云南省能源局批复的云南省泸西县圭山矿区(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矿区内唯一矿井,总体符合规划及规划批复要求。红河州煤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红煤整治办〔2020〕19号)文件明确了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及45万吨/年的建设规模。云南省能源局以(云能源煤炭〔2021〕155号)文件核准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沿线生态环境、声环境、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预防和减轻。根据《云南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能源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云环通〔2022〕140号),要求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我省能源保供面临的艰巨性、复杂性和严峻性,未雨绸缪,积极支持、指导、配合做好能源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为所有能源项目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等方式,及时办理环评手续。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经查询泸西县板桥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红河州“三线一单”,本项目矿区范围与泸西县板桥河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重叠为整合的阿摆田煤矿2个矿区拐点区域范围,重叠部分面积约16.5亩。根据《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泸西县顺鸿煤业有限公司泸西县顺鸿煤矿45万吨/年采矿许可证范围缩减及保障饮用水源保护地生态环境安全的函》(泸政函〔2022〕72号),水源保护区重叠部分为煤矿保安煤柱,不进行开采。建设单位应落实和加快矿界范围调整,确保矿区范围不涉及泸西县板桥河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加强对现矿区范围与水源保护区重叠区域管理及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做到无地下开采和地面人为活动及相关建设;在调整矿区范围期间,不得对与水源保护区重叠区域进行任何生产活动。

  (二)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严格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要求,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守“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导水裂缝带监测,制定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实施分区防渗,对机修车间、油脂库、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实施重点防渗;对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站及配套构筑物、矸石转运场、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回用水暂存池等实施一般防渗;其他区域实施简单防渗。规范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井,定期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根据监测情况及时完善相应的地下水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三)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规范设置工业场地“雨污分流”系统,储煤场、矸石转运场设四面封闭并封盖及截排水设施,严格落实对废水的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措施。先期完善矿井水、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提升改造,确保处理工艺和规模满足要求。设置在线监测设备,矿井涌水、工业场地初期雨水,经矿井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后作为井下生产、防尘用水、洗煤厂补水等综合利用,利用后剩余部分外排至旧城河,水质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清洁生产指标要求外,其相关水质因子值还应满足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值要求且含盐量不得超过1000毫克/升,不得影响相关河段水功能需求。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相应限值要求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规范设置足够容积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回用水暂存池、事故池等设施,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避免事故排放。规范设置排污口,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以及矿井水、外排水质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及时完善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相关技术论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和避免对饮用水水源的影响,若因煤矿开采影响矿区及周边村庄居民生产生活用水,你公司应负责及时妥善解决。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煤矸石处置利用应满足《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规范建设矸石转运场,矸石转运场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矸量设计,后续不得扩建或新建。矸石转运场选址、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煤矸石暂存后外运用作制矸石砖等途径综合利用,矸石砖厂未正常生产时妥善堆存,规范台账记录,严禁随意堆放。强化矸石转运场管理,防止煤矸石自燃,避免影响环境。加强煤矸石固废属性鉴别和放射性检测,若煤矸石固废属性发生变化,须及时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处置措施。矿井水处理站污泥须定期清理,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统一收集后妥善处置。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五)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做好施工期和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期扬尘控制。井下设置洒水降尘系统,规范建设封闭式储煤场和矸石转运场。原煤、煤矸石装卸、转载、储运环节须设置喷雾洒水装置,场内输煤采用全封闭输煤栈桥。优化运煤路线,加强运输车辆管理,运输过程中须用篷布遮盖车厢,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沿线村庄居民的影响。制定监测计划,加强大气环境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周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六)强化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空压机、通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布置于室内,避免高噪声设备夜间运行,通过采取减振消声、增设绿化带等措施减轻噪声影响。运输车辆经过居民点时应限速禁鸣。制定监测计划,加强声环境质量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周边区域声环境质量达标。

  (七)落实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5—2018)相关要求进行本矿山的建设。加强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有关部门要求,对矿区边界及周边村庄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严禁越界开采。加强对煤矿采动影响范围内建筑物、附近村庄地面和道路的观测、监控,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采取必要优化和强化措施,减缓不利影响,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制定、完善生态重建与恢复方案,采取裂缝填补、陡边坡防护、土地平整和复垦等措施,尽可能减缓矿区生态影响。及时处理场内不稳定边坡,拆除废弃构筑物并进行生态修复。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按照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规定落实相应保护措施,保护野生动物生境。加强养护管理、人员管理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八)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落实应急设施、物资和经费,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并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受影响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将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纳入到当地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你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遇大量异常矿井涌水,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避免污染下游地表水体。

  (九)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项目投运前向社会公开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制定并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态环境跟踪监测方案,根据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以及以“以新带老”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应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化学需氧量 2.21吨/年。

  四、进一步优化设计,加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确保各项指标均达到清洁生产三级及以上标准要求。按照《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2〕26号)的要求,禁止开采含硫量高于3%、灰分高于40%的煤层。

  五、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报泸西分局,并认真组织实施,发现异常立即停产,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

  六、向当地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废石场、原矿堆场、风井周边5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七、《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八、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经批准的《报告书》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办理完善排污许可手续。

  九、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送泸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日常监督检查。

  十、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它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请泸西分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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