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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红河州建水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红环审〔2022〕102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12/13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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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批的《红河州建水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扩建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110-532524-04-01-995917)在现有建水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内扩建2万m3/d规模的A2O生物池处理工程、新增污水管网49.4km(涵盖建水县的西部发展区、北部发展区、老城区,张家营、干河、陈官、青云、建水实验中学、建水五中、圣兴等片区),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水处理规模达到4.5万m3/d,出水水质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外排进入象冲河。项目总投资1352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1.2万元。

  针对项目存在的环境制约因素,《报告表》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对环境的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鉴于项目属于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总体对环境具有正效益,在确保环境敏感点处环境质量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运行管理,认真落实“以新带老”措施,按规定运维在线监测设施,确保污水处理厂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象冲河。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采用地下水池并对池体进行加盖,污泥日产日清,定期清洗污泥脱水机,栅渣及时清运,定期进行消杀,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氨、硫化氢浓度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表4中二级标准。大气环境敏感点处的氨、硫化氢浓度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标准限值要求。

  (三)合理布置噪声源,并采取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保证污水处理厂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周边敏感点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格栅渣、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设置规范的污泥干化池,污泥经脱水后暂存于污泥干化池,待含水率小于60%后定期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废紫外灯更换后由设备供应商回收;建设规范的危废物暂存间,建立进、出管理台账,废机油、化验室和在线监测废液等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减少项目建设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采取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和噪声污染。施工废水须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规范堆放施工土石方,工程弃土石渣和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堆放。

  (六)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完善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

  三、建设单位应做好污水处理厂的恶臭及噪声防治措施,定期开展环境敏感点处的噪声和空气质量监测,防止发生恶臭及噪声扰民,若出现恶臭及噪声扰民,应及时妥善处理,必要时进行搬迁,同时要加强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建筑的监管,杜绝建筑增加的情况发生。

  四、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和《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制定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并根据监测结果不断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一旦发现异常,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及“以新带老”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六、该项目《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报告表》应当报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核。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启动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八、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报告表》及批复报送建水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它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请建水分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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