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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弥勒市锦顺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22〕96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9/16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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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锦顺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弥勒市锦顺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105-532504-04-01-649432)位于弥勒市新哨镇猴街村委会,租用新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已建生产厂房进行简单改造后使用,分两期进行建设,一期建设泡沫箱生产线,主要包括锅炉房、原料仓库、熟化车间、成型车间、成品仓库等,同时配置供配电系统及辅助生产区、办公室等,以可发性聚苯乙烯树脂新料塑料颗粒为原料,年产泡沫箱400万只;二期建设果蔬塑料筐、塑料管生产线及配套设施,以聚丙烯、聚乙烯新料及再生料塑料颗粒为原料,年产果蔬塑料筐150万只,塑料管500t。本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共计56.11万元,已取得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发的《投资项目备案证》。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原辅料,严禁使用规定外的塑料颗粒料种,蒸汽锅炉不得使用燃煤为原料。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物料熔融注塑、吸塑、发泡等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生物质锅炉废气经处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后,通过不低于35米的排气筒排放。

  严格落实生产车间封闭措施,加强废气收集和厂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无组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要求。

  (三)规范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废水的收集和管理。冷却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等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分区防渗处理,防止对区域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车辆运输和装卸管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固废要分类收集、分别处置。边角废料及不合格产品统一收集后外售废品回收站;锅炉炉渣与布袋除尘器除尘灰一同委托周边村民清运用于农作物施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食堂泔水、废油脂等按照住建部门相关规定合理妥善处置;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妥善处置。各原辅料贮存场所、固废贮存点等须按规定采取“三防”等环保措施。

  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废灯管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建立危废进出管理台账。发生转移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并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六)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弥勒分局备案。

  (七)你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在项目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规划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

  三、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弥勒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它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请弥勒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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