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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河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21〕42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6/16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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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你单位报批的《河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7-532532-83-01-025599)位于河口县河口农场二十三队旁。项目占地面积4700平方米(0.47公顷),总建筑面积2280平方米,总投资7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4.9万元。主体工程建设一栋3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用房,配套设置各功能不同的生物实验室及理化实验室、办公室、卫生间、停车位、供电、供热、给排水等公辅工程。环保工程建设化粪池、酸碱废水收集预处理桶、污水处理站、污泥池、事故池、医疗废物暂存间、垃圾收集设施等。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规范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检验科废水经预处理后,与医疗废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消毒池产生的废水、医疗废物暂存间产生的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一并处理,经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处理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河口县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站非正常运行时,医疗废水排入事故池,待正常运行时处理达标后排放,严禁非正常排放。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对水体造成污染。

  (二)生物实验室废气经生物安全柜+高效过滤器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化学分析实验室废气收集引至楼顶,经碱液吸收塔处理后排放;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及相关要求。

  (三)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间应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规定。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要求进行处理后,与医疗废物一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四)采取降噪防噪措施,降低噪声污染,项目区厂界昼、夜间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加强对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医院污水处理设施不得随意停止运行,如果检修,需提前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医疗废物的暂存、管理及转运应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并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记录。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固体废物合理妥善处置。

  (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

  三、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河口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河口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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