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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弥勒市城市森林公园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红环审〔2020〕178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12/11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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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批的《弥勒市城市森林公园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9-532504-72-01-000386)位于弥勒市弥阳镇,规划用地面积388.87余亩,建筑面积6788.6平方米,总投资16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9万元。项目分两期建设,主要建设文化体验区、特色建筑群、髯翁森林景观区、文物展示区、原始林地区、泊车区、基础设施配套、绿化补植等,配套建设供电、给排水等公辅工程,环保工程建设化粪池、雨污水管网、垃圾收集设施等。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规范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生活污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通过自建污水管道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弥勒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分类收集,分别处置。化粪池污泥和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三)落实好生态保护措施。科学管理养护人工绿化植被、农耕作物,采用物理、生物方法防治病虫害,减少化学药剂的使用,以减少对水体、土壤的污染。

  (四)加强进出车辆管理,制定各项管理制度,降低噪声污染,确保噪声达标。

  (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运行台账。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废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施工扬尘防治措施按照《红河州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暂行标准》(红建发〔2017〕85号)文件要求执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高噪设备合理布局,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弃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

  (七)施工期做好环境保护目标的防护,确保项目施工不对环境保护目标造成影响。在髯翁森林景观区施工应采取优先避让措施和严格执行《古建筑防工业震动技术规范》(GB/T50452-2008)要求,确保项目施工不对髯翁墓造成影响。

  三、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工程实施中如发生重大变更以及环境保护措施执行与批复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报我局批准;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弥勒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弥勒分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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