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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建水县富安锰粉加工厂年产12万吨锰粉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20〕182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12/11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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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富安锰粉加工厂:

  你单位申请报批的《建水县富安锰粉加工厂年产12万吨锰粉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建水县临安镇东村村委会牛屎坡山,项目代码:2020-532524-08-03-021104。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6.5万元,主体工程建设8个锰粉生产车间、1个石英砂生产车间和1个石粉生产车间,并配套建设相应的公辅和环保工程,形成年产12万吨锰粉、3万吨石英砂、7000吨石粉的生产能力。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粉尘影响。原料堆场设置顶棚进行三面围挡,设置喷淋洒水设施,各锰粉、石英砂及石粉生产车间进行全封闭,配备布袋除尘器,产生的有组织粉尘经收集处理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排放标准,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皮带输送带进行封闭并降低落料点,原料堆场、项目区内、外运输道路、装卸区设置移动喷洒装置,确保无组织排放粉尘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且不对环境敏感点产生影响。

  (二)进一步规范完善项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系统。各生产区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用于项目区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三)落实降噪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生产时间;运输道路沿线的居民点等声环境敏感点区域设置禁鸣和限速标志;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减振垫、消声器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规范处置。废机油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并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定期清理初期雨水收集沉淀池污泥并规范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须统一收集后按照当地环卫部门的要求妥善处置。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废水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施工弃渣及时清运,施工开挖产生的剥离表土须单独堆存用于绿化覆土。散装物料密闭运输,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须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防止扬尘污染和噪声扰民。

  (六)高度重视并严格落实该项目环评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

  三、书面报告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严格控制规划用地,厂房边界外延300米设置为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四、进一步优化设计,加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该建设项目《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五、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报告书》报送建水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建水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环境执法现场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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