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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安所至鸡街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云环审〔2014〕246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12/04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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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你局报批的《新安所至鸡街高速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我厅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拟建公路位于红河州蒙自市和个旧市境内。主线起点位于蒙自市新安所镇西南侧(接蒙自至文山至砚山高速公路起点),止于个旧市鸡街镇西北侧(接已建鸡街至石屏高速公路)。主线全长约37.74千米,按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24.5米,设计速度80千米/小时;联络线长1.49千米,按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12米,设计速度60千米/小时。全线设置桥梁6288.64米/25座,隧道6850米 /4座,涵洞33道,互通式立交3处,分离式立体交叉3处,通道43处,人行天桥6处;设置收费站4座,监控分中心1处,服务区1处,隧道管理所1处,变电站1处。工程永久占地287.39公顷,临时占地48.26公顷,总投资396597.5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72.40万元。2014年1月,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云发改办基础〔2014〕31号文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拟建公路涉及的规划区已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项目初步设计中,须按《报告书》推荐线路对项目线路走向、施工工艺和施工时序等相关工程进行科学的研究论证,尽量少占用耕地,临时占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国家级公益林。加强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控制,严格按照施工总体平面布置确定的范围施工,严禁越界施工。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国家级公益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二)采取有效的工程及管理措施,减少工程施工和项目运营对地表水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公路两侧的集、排水设施,临近水体路段应设置加强(加高)型防撞护栏。项目施工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施工用水或施工场地洒水降尘,综合服务区、收费站等服务管理设施的生活污水应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禁止外排;施工场地的拦水、截水、排水工程须在施工前完成;桥梁、涵洞施工开挖的淤泥及时清运至弃渣场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全部妥善处理。

  (三)强化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措施。弃渣场临水一侧必须设置拦挡墙。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土石方开挖应避开雨天;施工期合理调配利用工程土石方,做好工程全线土石方平衡,减少取弃土;弃方不得顺坡和沿河倾倒,施工剥离表土收集后用于生态修复;施工结束后及时做好施工场地、开挖面、弃渣场的生态修复和复耕整治工作。施工结束后采取有效措施,选用当地树种进行植被抚育绿化,禁止使用外来物种。

  (四)落实噪声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布局和施工时间,混凝土拌合场、高噪声施工机械等应尽量远离声环境敏感点;环境敏感区域附近禁止夜间高噪声施工作业,施工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对项目沿线的声环境敏感点,应在调查和访问受影响居民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设置隔声屏、改变临路第一排建筑使用功能及绿化降噪等措施减缓噪声结果影响,并跟踪监测,预留降噪措施费用,同时根据试运行期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完善噪声防治措施。在相应敏感点设立警示和禁止鸣笛标志,确保达到相应的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五)高度重视隧道开挖过程中的地下水保护工作。施工前应开展水文地质专项调查,采取超前探水和防、堵结合等措施,有效降低项目建设对地下水的环境影响。

  (六)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对沿线居民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沥青拌合站应按照《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GB04-2010)的要求进行设置,尽量远离居民点、学校等环境敏感点。施工期间采取洒水降尘、及时清扫、封闭运输等措施,减小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红河州环保局备案,抄送蒙自市、个旧市环保局。加强应急演练,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将本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纳入到公路沿线各级地方政府应急管理体系,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管控工作。

  (八)商请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沿线土地的开发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在线路两侧噪声超标范围内新建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声环境敏感建筑物。

  (九)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严禁砍伐野生植物、捕猎野生动物。

  (十)初步设计阶段须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设计,并报我厅备案。全面落实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投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报告须作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期间每季度应向我厅书面报告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每年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并抄送

  红河州、蒙自市和个旧市环保局。项目建成试运行须报红河州环保局批准,并报我厅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工程实施中如发生重大变更,以及环境保护措施与批复方案发生变化须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我厅审批环评文件。

  请红河州、蒙自市和个旧市环保局负责组织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请省环境监察总队加强监督检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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