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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4×12.5kt/a黄磷装置环境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红环审〔2020〕120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10/12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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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云南南磷集团弥勒磷电有限公司4×12.5kt/a黄磷装置环境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9-532504-26-03-045373)位于弥勒市巡检司镇巡检司村委会,在现有厂区预留空地上新增两套17t/h黄磷尾气余热利用装置,现有的10t/h尾气余热利用装置改为备用,2t/h尾气余热利用装置改为在系统开停车及检修时使用,并配套建设相应的设施。技改项目总投资2526.4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1万元,已取得弥勒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弥工商信备案〔2019〕0036号)。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执行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厂区现存的环境问题,并做好现有项目的环境管理,确保满足相关环保要求。

  (二)加强技改项目的废气污染防治。黄磷尾气经处理(硫化氢净化效率≥97%)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的相关要求后,通过不低于35米的排气筒排放。

  加强废气收集和厂区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无组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三)规范建设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废水的收集和管理。生产废水依托现有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相关标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认真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相关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固废要分类收集、分别处置。冷凝磷酸经中和处理后与尾气净化处理污泥送污水处理站处理。

  (六)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编制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弥勒分局备案。

  (七)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运输路线,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固废及时妥善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八)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在项目确定的防护距离内,不规划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

  三、按照《报告表》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和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

  四、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弥勒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弥勒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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