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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元阳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红环审〔2020〕47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05/20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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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批的《元阳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9-532528-77-01-052205)位于元阳县污水处理厂内(元阳县城东北侧排沙河与红河交汇处河滩上)。项目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通过采取CASS工艺(现有)+深度处理工艺(絮凝沉淀+过滤),将污水出水标准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提升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设计处理规模1.0万立方米/年,主体工程主要建设沉淀池、絮凝池、过滤池等。项目总投资2070.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8万元。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尾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氨、硫化氢浓度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大气环境敏感点处的氨、硫化氢浓度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标准限值要求。

  (三)合理布置噪声源,并采取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保证污水处理厂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滤料更换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污泥经脱水后暂存于污泥堆棚,待含水率小于60%后定期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废机油、废紫外灯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和噪声污染。施工废水须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规范堆放施工土石方,工程弃土石渣和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至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堆放。

  (六)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完善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元阳分局备案。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

  三、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100米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你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元阳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在规划用地时应加以控制。

  四、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备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元阳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元阳分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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