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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石屏县农特产品精深加工区废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20〕57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05/20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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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精晶豆制品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石屏县农特产品精深加工区废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9-532525-77-01-024851)位于石屏县农特产品精深加工区东南角,接纳废水类型为石屏县农特产品精深加工区的豆制品、类似豆制品加工企业的生产废水及所有企业的生活污水,建设污水处理设计规模2400m3/d的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为“预处理+A1/O池+沉淀池+CASS+深度处理工艺”,配套建设综合楼、值班室、设备间、供电、供排水、绿化等公辅工程,环保工程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总占地面积约11218.36平方米,绿化面积3518.73平方米。项目总投资4584.2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42.8万元,已取得石屏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石屏县农特产品精深加工区废水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石发改〔2019〕25号)。

  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规范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规范设置排污口,并在进出口分别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加强运行管理,保证污水处理厂排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一级A标准后,部分用于项目区及加工区绿化用水,剩余部分经自建污水管网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现状泵站,进入石屏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若石屏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未建成及运营,建设单位不得将尾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现状泵站,须解决项目尾水作为灌溉水或中水回用,且回用率达100%的条件后本项目方可运营。

  (二)项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氨、硫化氢浓度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监测点氨、硫化氢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大气环境敏感点处的氨、硫化氢浓度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标准限值要求。

  (三)合理布置噪声源,并采取隔声、减震、加强厂区绿化等降噪措施,保证污水处理厂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加强污泥运输及暂存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污泥输送途中的弃、撒和跑、冒、滴、漏,污泥暂存采取防渗、防降水淋溶等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污水处理厂污泥须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后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妥善处置。废机油、化验废液、实验室废试剂瓶等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

  (五)加强工程施工环境管理,采取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和噪声污染。施工废水须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规范堆放施工土石方,工程弃土石渣和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至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堆放。

  (六)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

  三、该项目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建设绿化带。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你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石屏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在规划用地时应加以控制。

  四、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五、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备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石屏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石屏分局负责组织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和日常监督管理,请州生态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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