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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建水县城建筑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红环审〔2019〕134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10/25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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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批的《建水县城建筑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我局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代码:2017-532524-78-01-021017)位于建水县临安镇东村洒嘎地,拟处置对象为建筑渣土和建筑垃圾。项目总用地面积188.35亩,分为2个填埋区(1个一般建筑垃圾填埋区和1个装修垃圾填埋区),总库容63万m3,服务年限15年,其中填埋一区渣土填埋量39.84万m3,填埋二区装修垃圾填埋量56.55万m3。总投资5007.32万元,环保投资715.61万元。

  项目已取得《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建水县城建筑垃圾处理场的选址意见》(建政发〔2019〕177号)及《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建水县城建筑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建发改投资〔2018〕4号)。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分别经临时沉淀池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弃土和剥离表土暂存于临时堆土场用于后期覆土和绿化覆土;散装物料密闭运输,及时对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进行洒水抑尘,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防止扬尘污染和噪声扰民。针对项目区存在的环境问题,尽快制定、实施环境治理方案。

  (二)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Ⅱ类场要求进行设计与建设,其中填埋二区的库底、边坡、调节池以及危废暂存间防渗标准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要求执行。防渗工程完工,你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报建水分局检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后续工程。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优化布设排水系统。场区严格按照设计及环评要求进行防渗,每个填埋区工程各设一套独立的淋滤水集排系统。填埋一区场底排渗管收集的污水直流排入填埋一区调节池,填埋二区场底排渗管收集的污水直流排入填埋二区调节池。设置足够容积的调节池,确保淋滤水全部回喷于相应填埋区,不外排。规范设置地下水长期监测井,加强监测井水位、水质的跟踪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及时完善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若因项目影响周边村庄居民生产生活用水,你单位应负责及时妥善解决。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认真把好渣土入场关,排入该消纳场的渣土只能是建筑弃土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按照当地环卫部门要求妥善处置。调节池底泥清运至相应填埋区。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则须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处置。

  (五)制定和完善环境风险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建立完善应急报告制度,落实应急物资和经费。认真落实项目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防范滑坡、泥石流、溃坝等地质灾害和环境风险。

  (六)书面报告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严格控制规划用地,项目边界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施工期须聘请工程环境监理,并出具环境监理工作报告,同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工作。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和施工期环境监测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及时报备并按规定自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你公司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建水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请建水分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建设的现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请州环境监察支队加强监督检查。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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