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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助企纾困 优化营商环境的十五条措施》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10/11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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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红河州“放管服”改革工作,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形成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助企纾困 优化营商环境的十五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有修改意见的应说明理由。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10月11日至10月19日。 

  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873-3856544 

  邮箱:zhbjhpk@163.com。 

  附件: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助企纾困 优化营商环境的十五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1日 

  附件1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助企纾困 优化营商环境的十五条措施 

  一、规范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各县市分局、科室根据政务管理的最新要求修改完善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并公开,因审批机制导致无法在政务大厅完成审批的,要将接件和出件环节进驻政务大厅办理,审批时限按照法定时限的60%压缩。 

  二、优化审批程序。对建设项目同时涉及辐射影响的,一般项目环评及辐射环评可合并编制和审批。对采取集体审批制的事项可与技术评审同步开展,减少审批时间。对于正在办理前期审批要件的重点项目,环评根据项目现有相关资料正常推进,待要件补充完善后,及时完成环评审批。 

  三、优化规范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饮用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项目选址选线及施工布置不得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确需穿(跨)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线性工程,在县(市)人民政府对出具不可避让意见并同意穿(跨)越的前提下,审批部门可开展环评审批工作;对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内容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选址不可避让性、唯一性确认意见后,审批部门可开展环评价审批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征得州人民政府同意,并根据州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四、加大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实行清单制管理,专人负责跟踪重点项目进度,主动对接发改、工信、交通、水利、能源、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省、州、县重点项目建立清单和工作台账,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态更新。 

  五、豁免审批手续。对企业开展场地平整、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不纳入环评管理。各级党委政府认定防疫急需临时性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3类建设项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豁免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和排污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3类项目,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六、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 

  (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内纳入“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内需要开展专项评价的报告表项目,实行环境影响专项评价+承诺制环评审批,按项目相应的主要污染影响类型,编制相应专项报告,通过审查后(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章节内容实行企业承诺制。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及申请、审批模板详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区域评估报告》及《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区域性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建议方案》等相关材料,告知书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及地方管理规定由审批部门自行制作。 

  (二)防疫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3类建设项目补办环评手续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审批手续。该条在本次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 

  (三)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部分农副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行业项目,共计32个类别项目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审批(试点范围详见附件2,告知书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及地方管理规定由审批部门自行制作),需要开展专项评价的报告表项目,实行环境影响专项评价+承诺制环评审批,按项目相应的主要污染影响类型,编制相应专项报告,通过审查后(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章节内容实行企业承诺制。试点时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七、深化改革创新。对达不到进入工业园区条件的农副产品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有机肥制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利用等行业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按照经济主管部门投资备案或立项意见,开展项目环评审批;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位于相同县(市)级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 

  八、推进并联审批模式。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主管的事项,如土地性质、生态红线、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林地占用等,不将其他主管部门的手续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由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核实和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建设以主管部门意见为准。建设单位应对相应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环评文件的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九、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证衔接。对建设工期短、需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及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可同步编制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分别受理申请材料并同步开展审核,在取得环评批复上传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后,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发证。 

  十、深化规划环评、区域评估与项目环评联动。对于规划环评、区域评估通过审查的,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可直接使用规划环评和区域评估中有效期内的现状监测数据,相关政策符合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等方面内容可适当简化,技术评估重点关注项目排污情况、环保治理措施及环境影响;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符合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项目,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十一、建立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将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强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通过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实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十二、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利用双随机检查、交叉执法检查等有利契机深入企业,以发放宣传册、现场讲解、现场答疑方式开展宣传。结合企业类型,指出企业环境违法风险点,算清污染与法律的“两笔账”,切实提高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十三、实施轻微违法减免处罚。坚持宽严相济,对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达到《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减免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探索实施容错机制,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 

  十四、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帮扶制度。对受到重大处罚的行政相对人通过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回访,了解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及困难,及时帮扶、指导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防止违法情形反复。采取回访方式了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情况和收集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建议、意见,进一步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从政、服务为民的良好形象。 

  十五、推行行政处罚失信告知制度。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向被处罚的失信主体同步送达《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告知企业修复的条件、途径、流程等内容,提高行政相对人对信用修复的知晓率,引导企业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 

  附件:2.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 

   

  附件2 

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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