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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云南鼎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红环审〔2020〕192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1/11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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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鼎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排污许可办理申请,经我局审核同意于7月24日向你公司核发了排污许可证(证号:91532522MA6NJ8E547001Z),因你公司在首次申报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环境治理业772”纳入了重点管理,后经过核实,你公司所营业务应属于“危险品仓储594”纳入登记管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现将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注销。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许可决定的执行。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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