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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开远瑞妮木材制品厂排污许可证的决定 红环审〔2020〕193号

文章来源: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1/11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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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瑞妮木材制品厂:

  你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排污许可办理申请,经我局审核同意于8月10日向你公司核发了排污许可证(证号:92532502MA6K9YTX2D001V),你公司主要生产机制木炭,属于“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按照《HJ 1103-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你公司炭化炉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由于你公司自身原因暂时无法及时安装。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现将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注销,并对你公司下达排污许可限期整改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许可决定的执行。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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