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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旅行社集团化发展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2/06/15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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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加快旅游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的文件精神,支持旅行社集团化发展,推动云南省旅游产业链集群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若干政策措施》,倡导旅行社牵头整合10家以上旅游企业共同组建旅行社集团。对满足以紧密型、集团化管理为核心,坚持旅游经营规模化、旅游产品品牌化运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报价、统一结算、统一核算条件的旅行社集团将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二、实施依据

  以《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条:“积极吸引省外游客”第八款“鼓励各类主体‘引客入滇’。”中“支持旅行社集团化发展,对整合10家以上旅游企业共同成立旅行社集团,签订劳动合同从业人员数300人以上,2022年度招徕省外入滇游客数20万人以上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为实施依据。

  三、实施时间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

  四、实施要求

  (一)参评对象:以我省旅行社为母公司牵头成立的大型旅行社集团。其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采购能力在当地应具备明显优势条件,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参评旅行社集团的集团成员中由母公司控股的旅游企业达10家以上(含10家)。一是母公司在集团成员公司的实际股权比例高于50%(不含50%)且集团成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二是集团成员中旅行社不低于3家(含3家),但不得完全由旅行社组成;集团成员应由景区、住宿、餐饮、旅游交通、旅游演艺企业、涉旅文化传播及互联网企业等部分要素企业构成,超出上列经营范围的成员不超过2家(含2家)。三是旅行社集团应合并财务报表。

  (三)参评旅行社集团2022年从业人员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按旅行社集团缴纳社保人数进行统计。

  (四)参评旅行社集团2022年1月1日至11月20日招徕省外入滇游客达到20万人。

  (五)参评旅行社集团2022年度未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集团和法定代表人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上述情形有任意一项不符合,不具备申报条件。

  (六)不可重复申报。《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条“积极吸引省外游客”第八款“鼓励各类主体‘引客入滇’。”中有4项政策涉及对旅行社主体的奖励。按照政府奖励资金不可重复申报的原则,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政策。

  五、实施流程

  (一)企业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旅行社集团,对照实施条件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域,在规定时间内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http://czt.yn.gov.cn/ygyc/)下载填报并上传《旅行社集团奖励申请表》。

  截止时间:2022年11月20日

  (二)县区初审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对旅行社集团提交的《旅行社集团奖励申请表》及相应台账,对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初审,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审核报送资料并填写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意见。

  完成时间:2022年11月22日

  (三)州市复审

  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通过初审的旅行社集团开展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填写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意见,通知有关旅行社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下载并打印经审核通过的《旅行社集团奖励申请表》,在指定位置加盖企业鲜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将纸质版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

  完成时间:2022年11月24日

  (四)省级终审

  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州、市审核报送的旅行社集团设立、集团成员、员工、招徕游客等情况进行终审核验,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合规后,提出拟奖励旅行社集团名单。同期,省文化和旅游厅征求税务、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意见。

  完成时间:2022年11月30日

  (五)公示及拨付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拟奖励旅行社集团名单进行审定后,在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省文化和旅游厅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出具奖励资金拨付意见,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年底一次性逐级拨付奖励资金至相关企业。

  完成时间:2022年12月10日

  六、保障措施

  (一)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兼顾市场性、行业性、专业性原则,组织专人组建专项工作组,根据本方案要求,针对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有关企业,持续开展政策解读、集团化设立指导、申报奖励辅导、评审组织等协调、对接、帮扶等工作,帮助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有关企业知晓和用好政策。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对政策进行广泛宣传,积极扩大省内旅行社驻外营销措施的企业知晓率和参与度。

  (二)申报旅行社集团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诺所获得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多头申报、套取、骗取奖励资金,挪用资金用于套利等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取消政策支持,追回奖励资金,予以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行业发展各类资金,不得享受相关企业优惠政策,对涉嫌触犯国家刑律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将按有关规定报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公示期内省文化和旅游厅或各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举报、投诉或者异议的,对举报、投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证明将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情况属实的,省文化和旅游厅有权取消相应旅行社集团的奖励资格,按程序进行公示并严肃处理。

  (四)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快奖励资金拨付进度,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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