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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次当面公开抢夺 法院予以重判打击
2003年10月13日

  近日,屏边县法院以(2003)屏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对彭儒飞等四被告人抢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儒飞、丁明才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海宇佣、海麒犯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并对四被告人均处以罚金200O元。此举严厉打击了刑事犯罪,震慑了犯罪分子,再树了法制权威。

  四被告人在2002年10月9日至12月20日短短两个月零十一天的时间里,多次相互邀约,连续往返于蒙自、屏边、建水、元阳、红河、禄劝、峨山等七个县市,乘他人不备,先后当面或从身后公开抢夺他人金耳环、金项链达15起。其中,彭儒飞参与作案15起,抢夺金额为14576元;丁明才参与作案10起,抢夺金额为11657元;海宇佣参与作案8起,抢夺金额为7696元;海麒参与作案6起,抢夺金额为5530元。被告人彭儒飞、丁明才、海宇佣、海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屡屡作案,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抢夺罪。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犯,屏边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朗朗乾坤,岂容犯罪分子横行作恶。彭儒飞等四被告人公开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最终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来源:数次当面公开抢夺 法院予以重判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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