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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视点
近 期 视 点
法律人性化 别忘了受害一方
2003年09月02日
据报载,8月27日上午,27名被判刑的罪犯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签下“社区矫正保证书”后,开始“回家服刑”。这是北京市今年推出的司法改革措施之一——社区矫正。应该说,这则新闻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近来各地司法机关根据司法文明与法律人性化的指导思想,推出的此类新举措可谓是层出不穷,如给犯罪嫌疑人戴头套、严禁在押解刑事被告人时摁头、束颈等等。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纵观各地推出的司法人性化措施,针对的几乎都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鲜有对受害一方给予人文关怀的措施出台。提出这样的问题,既不是笔者要标新立异,也非反对给予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人性化关怀,而是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实践的一种思考。
人性化的司法改革方向无疑是正确的,它不仅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体现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法律虽然无情,但它也不应该是残酷的和专为惩罚而设。实际上,残酷的惩罚并不能真正达到立法者所追求的那种威慑力或预防作用,否则,实行凌迟刑的古代早已经杜绝了犯罪。就拿目前的死刑来说吧,死刑的威慑力主要存在于死刑的宣判上,而与死刑的执行方式关系不大——当看到枪响后罪犯血肉模糊的脑袋,唯一的感觉恐怕就是生命的脆弱和枪决的残酷,对整个社会而言,并没有什么益处。由此可见,选择更文明、人道的方式惩罚犯罪或许远胜于残酷执法。也就是说,社会需要人道化的法律和执法。
但是,我们也需要警惕,如果将法律人性化措施几乎一边倒地偏向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忽视对受害一方的人文关怀,无疑就走向了极端,破坏了法律在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之间的平衡。从惩罚犯罪角度上看,司法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毫无疑问,前者是强者,后者是弱者,出于防止公权力暴虐与保护弱者目的,法律自然应该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予以人性化关怀。然而,同受害人比起来,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现实生活中并非都是弱者,他们往往是强者或残暴者,而受害人因他们的犯罪行为或伤或残,甚至已经死亡;在受害人要求赔偿时,他们往往叫嚣着“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相威胁,即使好不容易得到了赔偿,但赔偿的结果往往无法填补受害人因此遭遇到的损害。所以,真正的弱者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受害人。前面讲到,之所以要给予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人性化关怀,是因为在司法机关面前,他们是弱者。那么,依照这个标准推理,在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法律更应该对作为真正弱者的受害人给予人性化关怀。然而有时却并非如此,例如,在暴力型的犯罪案件中,受害一方往往不仅受到了财产的损害,而且大多在精神、心理上也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可是,我们的法律只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精神损害却视而不见,更没有出台什么措施对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受害人予以人性化关怀。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司法的文明,法律必将越来越人性化,给予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人性化关怀是这种进步的结果和体现。但是,我们必须明白,文明、人道不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专利,我们不能只为法律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文明、人道而摇旗呐喊或者欢呼雀跃,也应该关心一下案件中真正的弱者——受害人,让他们得到更多的实实在在的保护和安慰。(作者:马荣伟)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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