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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杀贪官是种进步
2003年06月05日
陈杰人先生在5月23日《南方日报》发表《贪官死刑金额线应具刚性》一文,对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544万元被处决,而山东省政协原副主席潘广田、河北省原常务副省长丛福奎和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等贪贿数额更大却保住了脑袋感到不解。陈先生实际是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层面提出质疑的,但对此问题,我们似乎还可换个角度来看看。
贪官的危害是不用待言的,但就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说,受贿尚不能同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相提并论。当然,受贿行为败坏党和政府形象,社会影响极坏。但严格讲起来,这些并不完全是法律所要考虑的内容,因为法律主要针对的是犯罪行为对他人的直接危害程度,所谓影响之类并不属法律必须直接关注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惩处力度上将受贿行为与故意杀人犯罪等量齐观并非十分恰当,所以在对贪官的惩处上动辄开刀问斩并非非常合适。
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是判了死刑,但这里面并非不含有“杀一儆百”、“拿其开刀”的因素,但这能说并不存在一些人治的影子在内吗?严格说起来,法律不应依影响也不该为效果判案。
死刑是非人道的以暴易暴行为,这已成为国际法律、伦理界主流观点,许多国家的法律已废除了死刑判决,这也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尽管由于各种原因,我国还暂时难以做到废除死刑,但逐步缩小死刑适用范围直至达到最终废除死刑却也应当成为努力的目标。而要逐步缩小死刑适用范围,宜首先从经济犯罪等非直接导致他人生命消亡的犯罪入手。在此种司法理念逐渐与国际接轨的大背景下来观察少杀贪官现象,就应当承认这是符合司法演进的方向的。
人的生命最可宝贵,即便是犯罪分子,其生命存在本身也是值得尊崇的,即使不得已要剥夺一些生命,但在可不剥夺情形下不应选择剥夺。人类不能只对严刑苛法推崇而不加强尊重生命意识。
在对贪官的审判当中我们时常可听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说法,但“民愤”能成为应当杀一个人的理由吗?在主题是反腐败的文章中,有时也可见有“请杀某某以谢国民”的说法,这是符合法治观念的提法吗?杀并不能根本解决腐败问题,这已于历史所证明,而逐步减少对经济犯罪者的杀戮却于改善国际形象有益。从这些方面来看,从多杀到少杀似乎意味着一种觉醒、是一种进步。(魏文彪)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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