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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功表现被判死缓 云南原省长李嘉廷揭发了谁
2003年05月16日
5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李嘉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认定,李嘉廷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李嘉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并经法庭查证属实,遂判处李嘉廷死缓。
那么,李嘉廷揭发了谁?既然已经查证属实,为什么不予公开?
李嘉廷揭发的是他的“下级”还是他的“上级”?既然查证属实而不公开,是否有所顾忌?
这不禁使人想起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2000年2月,南昌市中级法院认定胡长清受贿共计544万元。同时,法庭还查明,胡长清为了自己职务提升及工作调动拉关系,向他人行贿8万元。
胡长清作为一个副省长,为了自己职务提升及工作调动,应该向谁行贿?受贿的人又是谁?既然查证属实,结果又是如何处理的?这些问题,至今没有公开。胡长清已经于2000年3月8日被处极刑,但愿不要把这个问题变成一个永远的谜。
笔者认为,李嘉廷揭发了谁,应当尽快公开。
此外,既然是揭发,说明李嘉廷早已知道被揭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如果不是身陷囹圄,为了免于一死,李嘉廷是断然不会揭发的。而作为一省之长,明明知道被揭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而不检举揭发或者安排有关部门查处,这岂不是严重的渎职行为!
因此,还应当追究李嘉廷的玩忽职守罪。(作者: 韦洪乾)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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