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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非典"的法律价值取向
2003年05月13日
防治非典型肺炎,已成为当前全社会的紧迫任务。上周三,我写了篇题为《对抗“非典”,国法与人情》的言论,本周我想再就对抗“非典”的法律价值取向说几句。
在现代社会,对于一个法治的国家来说,依法办事是基本的行为准则。个人要遵守,政府也要遵守;日常生产生活要践行,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更要践行。正因为如此,当非典型肺炎向人们袭来的时候,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将其列为法定传染病。这一举措非同寻常,它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的义务和责任。
从政府方面来讲,将“非典”列为法定传染病,有利于使“非典”的预防、控制和治疗得以规范、有序地进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政府的职责有三: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对防治传染病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实施责任;二是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如实地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地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的疫情;三是如遇传染病爆发、流行,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级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同时,防治传染病工作不力的人员将受到严厉惩罚。
目前,我国政府正是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法律举措,如要求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在为旅客办理登车、船、飞机手续时,对发现的“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应当劝阻其登乘;在机场,所有进出港旅客都要填写《健康申报表》,国际进出口港旅客还要接受体温检测,启动价格预警监测机制,加强市场价格监督,等等。不言而喻,所有这些既充分体现出政府依法办事,把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又充分展示了法律在防治传染病中的重要价值和作用。
从个人来讲,把“非典”列为法定传染病的最大价值取向,是使老百姓知道,此是法律规定,防治“非典”,人人有责,也使老百姓懂得虽然身处特别时期仍要保持理性,自觉积极地加入到科学的防治行列中。防治法规定,在我国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这就表明,每一个公民都有法律责任配合政府的工作。例如,在防治“非典”中,如果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查找某一班次、车次的旅客,乘坐过该航班、车次的旅客应立即与有关部门联系,尽快检查自己是否被感染,而不要有侥幸心理。这既是对自己、对家人负责,也是对社会和法律负责。
总之,我认为,只要政府、社会和个人依法办事、依靠科学,战胜“非典”就指日可待!(刘佑生)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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