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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法〉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5年03月18日

        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法〉
              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参加州级政府采购的各供应商:
为了解我州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情况,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政府采购规范化建设和规模化发展,经报经州政府法制办同意,州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州级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检查。现将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一
         红河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法》
               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精神,切实加大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工作力度,纠正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督促州级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省、州出台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法规,规范州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供应商的采购行为,拟在州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法》执法检查。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政府采购法》执法检查,促进州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认真学习有关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从制度上强化财政支出管理,加大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将我州的政府采购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检查的组织领导
为做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将根据统一部署的原则,由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公室组成《政府采购法》执法检查办公室,具体负责州级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州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施海斌同志兼任(州财政局纪检组长),副主任由刘玉蓉同志兼任(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科长)。
三、检查范围
(一)州级行政机关、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2004年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情况;
(二)参与州级政府采购的供应商2004年的供货履约情况;
(三)检查中,对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可适当追溯以前年度。
四、本次检查依据下列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五、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达到州级规定的资金限额标准的集中采购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并实行了政府集中采购,有无擅自自行采购的问题;有无故意拆散项目资金,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问题。
(二)州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招标确定的定点保险公司进行保险。
(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由单位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是否按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实施采购,采购行为是否规范,有无违反《政府采购法》和《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的问题。
(四)通过政府采购供货的货物验收。
(五)各采购单位货款的支付情况。
六、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实行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3月20日-4月20日)
采购单位对照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本单位(包括直属单位)检查时限内实施政府采购情况进行全面自查,4月20日前将自查报表(附件二)报送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人:李自友 联系电话:3732495  同时报送电子文件到lzy2005@yngp.com
(二)重点检查阶段(4月21日-5月20日)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上报的自查情况,组织人员对州级采购单位和供应商进行重点检查。
(三)检查结果处理及总结阶段(5月21日-6月20日)
  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处理。其中,对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如实反映并采取措施纠正的,可酌情从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对重点检查阶段发现的未如实反映的问题或者未按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整改的,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通报。
七、检查对象
所有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参加州级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八、工作要求
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促进政府采购法制化、规范化的关键环节,也是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切实保证。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细致工作,促进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贯彻"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把政策不清与违法违纪区别开来,把认真查改与敷衍塞责区别开来,把初次违规与屡次触犯区别开来,以纪律检查促政策宣传,重在教育;与此同时,对违法违纪情节较为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除对单位处以必要的经济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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