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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办理
 

(一)《生育证》办理程序


1、《生育证》申请。已婚育龄夫妻,认为符合《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需要生育的,须由夫妻双方通过女方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其常住户口所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县(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交验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提供经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的婚育情况证明,并填写《生育证申请表》。


2、《生育证》发放,一孩《生育证》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批准;再生育的《生育证》由县(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二个月内,对审查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发给《生育证》;对申请人条件不符合《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作出不予发证的决定。


3、《生育证》从发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持《生育证》的当事人,在《生育证》的有效期限内未生育的,应重新申办《生育证》。


4、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周年以上的本省流动人口,凭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原则上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


    流动人口在异地申请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由其现居住地县(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5、申请人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予发证或宣布《生育证》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不服的,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州(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1、认为符合《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出具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经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发证。


2、可以享受退休待遇的,应当在退休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他人员一般应当在年满60周岁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发证或者不予发证的决定。


4、申请人对不予发证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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