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对象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30日以上,跨越县(市)的行政区域,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或者居住生活,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的成年育龄人员。重点管理服务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
一、办理机构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或所在县(市)人口计生局办理。
二、办理流流程
流动人口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办证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婚人员应当提交《结婚证》;
5、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避孕措施情况证明;
6、违法生育的,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下列人员可以不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在校学生;
(2)单位公务出差人员;
(3)因婚嫁关系已经纳入现居住地户籍人口管理的。
三、工作时间
办证机关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即时予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者拒绝执行对其违法生育处理决定的,以及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证明或者涂改,如有遗失、损毁,可以申请补发。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验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划生育管办公室或县(市)人口计生局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验机关。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对流入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