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理程序
(1)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由申请人预交仲裁费用。
(3)发出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诉人发出应诉通知书。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
(4)调解或仲裁。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4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
(5)送达调解书或仲裁书。仲裁庭应在调解或仲裁完毕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书面调解书或仲裁书。
2、办理机构
企业所在地或职工工资领取地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