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招生考试与高考相关政策
中专招生考试
招生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报考: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
2、 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3、 取得《云南省中学生体育标准合格证》;
4、 身体健康、未婚;
5、 本人和父(或母)亲常住户口在我省。
(二)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 普通中专(中师)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普通中学在校学生;
2、 上一年或当年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者;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者;
4、 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以及在劳教期间的劳教人员;
照顾政策:
1、 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受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照顾30分;地区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照顾20分。
2、 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着照顾20分。
3、 近两年参加重大国际比赛以及由国家举办的全国性比赛获得前六名;近两年获得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照顾分50分由学校审录。
4、 应届初中毕业生,再初中阶段参加省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八名或集体前五名的主力队员,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照顾20分(报考体育学校专业的,不予照顾)。
5、 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30分,汉族考生照顾20分(指土生土长及考生随父母到边疆,户口、上学逆推连续九年以上现在仍在边疆的考生)。
6、 我省除白、回、纳西、彝、壮、满族和省外进入我省的少数民族以外的十九种少数民族在内地的考生照顾10分;内地农村户口的彝族、壮族考生照顾10分。
7、 各行署、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20分;工作九年以上且现在仍在这些地区工作的教师子女,第一志愿报考师范学校的照顾20分。
8、 烈士子女照顾20分。残废军人子女照顾10分。
下列情况,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录取:
1、 内地白族、回族、纳西族、满族考生和内地彝族、壮族的城镇考生及省外进入我省的少数民族考生。
2、 教师子女报考师范学校的。
3、 在边境地区、贫困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子女,报考医类学校的。
高考: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本人户口和父(或母)亲的常住户口在我省,且具有在我省高中三年学籍;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普通高中毕业生未取得《云南省中学生体育标准合格证》者;
(5)常住户口不在我省者(含父或母)。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的考生评语栏目中,并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论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
(1) 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加20分,获得“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加10分;
(2)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加20分;
(3)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加20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加20分;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加20分;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加20分(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经参加省招考办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并经认定的考生加20分(体育类考生不得加分);
(8)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报考省内普通高等院校者加20分。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
(1)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汉族考生加20分(指土生土长或随父母到边疆,户口、上学逆推连续十年以上,现仍在边疆的考生)。上述考生,高中阶段在内地上学的相对减少10分;
(2)我省除白、回、纳西、彝、壮、满族和省外进入我省的少数民族以外的十九种少数民族在内地的考生加10分;
(3)内地农村户口的彝族、壮族考生加10分;
(4)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
(5)在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工作十年以上,并且现仍在这些地区工作的教师子女,第一志愿报考师范院校的加20分;
(6)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20分;
(7)烈士子女加20分。
三、第一志愿报考农、林院校的考生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高等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各项目分值不累加。凡符合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由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进行,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加分分值。
经省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其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且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我省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本省高等学校,并报教育部备案,经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
五、符合下列情况,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内地白族、回族、纳西族、满族考生和内地彝族、壮族的城镇考生及省外进入我省的少数民族考生。
(2)报考本省师范院校的教师子女。
(3)报考省内医学院校的在边境地区、贫困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子女。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