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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公民迁徙自由的决定》
 

关于贯彻中共红河州委、州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公民迁徙自由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认真贯彻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公民迁徙自由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的《决定》是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宣传好、贯彻好《决定》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共同责任。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要合理布局、调整教育资源,切实加大学校建设和改造的力度,最大限度地创造条件,满足区域内义务教育普及提高和进城务工居民子女的入学需要。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把当地受教育人口登记变化的最新情况纳入教育统计工作之中,作为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依据。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及各种教育培训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规模的变化,及时向人事部门提交合理的教职工编制方案。保证师资队伍的相对稳定,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五、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地接收需要迁入的学生就学。并按照《决定》精神做到一视同仁。


六、迁入地政府要对接收新迁入学生数量较大的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这些学生教育经费开支。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迁入公民子女就学。


七、迁入地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收费标准,按政策规定减免有关学生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八、公民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档案记录。结合普及义务教育管理的需要,转出地政府要配合转入地加强管理。及时做好学生义务教育档案登记,公民子女如需返回原居住地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九、要加强对接收迁入公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这类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


十、各级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迁入公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十一、居民子女就学,义务教育阶段按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入学。外来创业、就业人员子女就学也按上述原则执行,其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民办学校和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招生,不受生源户籍地的限制。符合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规定的外来创业、就业人员及子女就学,按上述原则执行,学籍管理按省和州管理办法实施。普通高中招生在县域内不受生源户籍地的限制。


十二、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等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可以申请转学。小学、初中一般应转入实际居住户口所在地附近的学校。高中学生转学按省教育厅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的学生,由本人和家长向转出学校申请,经班主任签注意见,教导(务)主任同意,报校长批准,开出全省统一转学证书,同时向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跨县转学学生须持转学证书和户口册经转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学籍表等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转入学校。学校接收转学生,由教导(务)主任同意,校长批准,学校不可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当转学手续的学生。如因转出学校转学手续不符合规定,学生有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失学的,转出学校应允许学生回校继续就读。


十四、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应予制止和处理,对无故拖拉不按时、不按规定办理学生转学手续的学籍管理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可给予行政处分。教育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与学校协商安排转学生入学,学校应予接收。


十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改进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迁入公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将《决定》所提出的户籍管理和涉及的学生就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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