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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服务
 

 


一、 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1、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其它资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和机动车标准照片。
    2、需要填写的表格:《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3、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确认,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业务流程:【登记审核岗】确认、录入、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选号、发牌、打印登记证书、行驶证、合格标志,发放牌证→【业务领导岗】复核→【档案岗】复核归档


二、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1、注销的两种情况(机动车报废和灭失)


(1)机动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所。
  (2)机动车灭失的: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交有关灭失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2、需要填写的表格《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3、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业务流程:【登记审核岗】录入、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打印注销证明→【档案岗】归档


三、办理机动车停驶或复驶业务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停驶或者停驶后恢复行驶的,提交下列材料: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申请停驶的,交回号牌和行驶证。 
  2、需要填写的表格《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3、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收回或者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业务流程:【牌证岗】录入、打印受理凭证→【牌证岗】收回/发还号牌→【档案岗】归档


四、办理机动车登记事项更正业务


1、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


2、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


3、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业务流程:【登记审核岗】核实错误的登记事项、登记错误更正→【业务领导岗】复核错误的登记事项和更正内容→【牌证管理岗】收回原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重新制作行驶证,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办理机构


1、大型汽车、小型汽车的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停驶/复驶、更正业务由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


2、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停驶/复驶、更正业务由各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


 


                红河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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